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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1号)【2017-11-01实施】.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
2、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考核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办法的落
3、实。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问题处置和其他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鼓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派出机构,在批发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监督管理人员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权限遵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建立食
4、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二章 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制定并落实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日常检查、检验检测、信息公布、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管理、贮存管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清洁卫生等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第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
6、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品种等基本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和农民自产自销名册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入场时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畜禽肉类进入批
7、发市场销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入场时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但是销售由加工企业以肉类为原料再次生产加工的肉类除外。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经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 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应当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对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第十
8、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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