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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4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专营店)等,落实好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有效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
2、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 二、整治标准要求 (一)批发市场开办者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留存义务,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销售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2.督促、要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详见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标准要求)。 3.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并要求场内销售者严格做到如实记录、妥
3、善保存并主动为食用农产品采购者出具销售凭证。 4.实行统一结算业务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逐一为食用农产品采购者出具销售凭证。 (二)零售市场开办者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留存义务,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销售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2.督促、要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详见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标准要求)。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 应当查验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 2.
4、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到县级或具体农场)、数量、供货者的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批发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做到如实记录、保存并主动为食用农产品采购者出具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从批发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索要并留存销售凭证。 4.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并能够保证随时查阅、调取企业总部的进货记录信息。 5.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携带并提供产地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6.食用农
5、产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和抽检工作,如实向监管人员或者抽样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3日-8月18日) 各市(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监管执法人员、抽检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开展自查自纠,找准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规范整治阶段(2017年8月21日-9月8日)
6、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逐个主体的监督、指导和规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三)互查互学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22日) 省局统一组织,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开展互查互学,相互查找问题和漏洞,相互学习借鉴经验和做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9月25日-9月30日) 省局抽调市(地)监管人员分组对各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专项整治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监管对象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人员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规范整治力度,及时指导、督促、规范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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