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

ID:30279153

大小:4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28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_第1页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_第2页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_第3页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9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生产安全隐患,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预防为主的

2、理念,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积极化解风险,震慑不法食品生产企业,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质量把控能力。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   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对于同一有因事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已经开展飞行检查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飞行检查。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

3、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开展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预先制定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计划(详见附件1),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事项,并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飞行检查的对象是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重点核查:   (一)涉及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等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或大型食品生产企业;   (二)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产品在食品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或监督抽检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具有较高风

4、险隐患的;   (三)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   (四)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企业有较严重违法生产记录或其他导致风险等级调高情形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企业被责任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具有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九)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七条 飞行检查重点内容为企业生产

5、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原辅材料采购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把关等关键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应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组成,组长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检查组人员确定后,检查组长可视情况召集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专业知识以及检查要点培训。   第九条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组应当适时将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知的被检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未经检查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情况事先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行政执法证》等相关证件、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或组织技术专家进行

7、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检查组进入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食品生产者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

8、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