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津市场监管食综〔2017〕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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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津市场监管食综〔2017〕2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相关部门,食品承检机构: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归口管理的工作要求,为更好地加强核查处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核查处置在国抽、市抽、区抽的作用,现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天津市市场—11—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

2、作规范(试行)。2017年1月10日—11—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处置),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核查处置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国家抽检

3、监测(以下简称国抽)是指总局本级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中央转移地方(含匹配任务)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11—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市抽)是指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由市场监管委各食品监管处室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区抽)是指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承担上级机关部署和自行安排独立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第三条核查处置内容包括:依法对抽检监测发现的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者立案查处,对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采取控制措施、原因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动召回义务,向公

4、安机关移送案件,向相关部门通报核查处置案件情况等。第四条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办案谁填报信息、谁办案谁公示案件”的原则,做到防控风险到位,案件查处到位,问题食品处置到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食品综合协调处负责国抽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或异议的处置及情况网上填报,对核查处置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第六条—11—稽查总队负责核查处置的分拨、管理、督办等工作,制定核查处置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督促、完成核查处置案件信息系统填报等工作。同时协助各食品监管处做好复检和异议的相关工作,将核查处置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各食品

5、监管处。第七条各食品监管处(科)室负责市抽、区抽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或异议的处置及情况网上填报,根据核查处置部门通报个案的处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对问题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稽查总队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国抽、市抽核查处置案件的办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置信息分别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含保健食品国家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我市信息系统(二级站)。同时负责承担区抽核查处置案件办理工作并将核查处置案件信息填报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第九条承担国抽、市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

6、至稽查总队,承担区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至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国抽、市抽、区抽的法定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具的检测报告送达至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第十条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由委办公室负责批转稽查总队,由稽查总队负责分拨处置。第十一条稽查总队应当及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含保健食品国家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我市信息系统(二级站),浏览、查阅、下载、审核,—11—获取的国抽、市抽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信息,并及时分拨办理。同时按要求督促指导核查处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

7、成核查处置案件和信息填报工作。第十二条建立核查处置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委协调处会同稽查总队、各食品监管处对核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网上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定期召开核查处置工作分析会,通报工作信息,查找风险点,研究应对办法,制定阶段性重点监管措施。第三章核查处置工作启动第十三条承检机构应将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电子版检验报告上传至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信息系统。并在2日内将纸质版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至稽查总队和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发

8、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限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稽查总队和食品协调、监管各处室。  第十四条—11—稽查总队应对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案件进行分拨。开展核查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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