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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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第四条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五条团体标准化工作实

2、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第六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第七条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

3、;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第十条团体应当建立具有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团体标准的

4、制定、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第十一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其中

5、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由各团体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合法且唯一的代号,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顺序号为该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原已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可在注册后重新编号发布。第三章声明公开第十三条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第十五条经声明公开

6、的团体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团体标准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团体标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有效期,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团体标

7、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办理的,该团体标准失效。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团体应当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团体应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声明。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七条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第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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