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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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标识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深圳标准识别与监督机制,提升深圳标准整体品牌形象,根据《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标准标识,是指企业产品和服务经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后所使用的认证标识。第三条深圳标准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标识使用第四条深圳标准标识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向社会公开征集,标识式样与格式另行公布。第五条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按深圳标准标识式样自行制作

2、、印刷深圳标准标识。第六条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深圳标准标识只能使用在与通过深圳标准认证3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第七条企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八条深圳标准标识印刷在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三章标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深圳标准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有效期与深圳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一条获深圳

3、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获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有修订的,应当在标准发布十日内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评价机构应当自指标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复审评价结论为“先进”并通过认证的,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资格并公示:3(一

4、)已获得深圳标准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经连续两次产品监督抽查均达不到深圳标准要求的;(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企业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已获得深圳标准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被投诉举报不符合深圳标准认证要求,经查证属实的;(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一)被暂停或撤销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二)深圳标准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三)执行已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团体标准有修订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第十四条未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企业

5、,不得冒用深圳标准标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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