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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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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标识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深圳标准识别与监督机制,提升深圳标准整体品牌形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标准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标准标识,是指企业产品和服务经过深圳标准认证后所使用的认证标识。第二章标识使用第四条深圳标准标识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评审、公众
2、投票等程序确定。深圳标准标识由中文“深圳标准”字样、英文“SHENZHENSTANDARD”字样及钻石排列的“S”图案组成,文字和图案为深蓝色,标识式样及标准色如下图:4第五条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可以在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深圳标准标识只能使用在与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相一致的产品和服务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第六条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由企业按标识式样自行制作、印刷深圳标准标识。第七条企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完整,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第八
3、条深圳标准标识印刷在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色样,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九条深圳标准标识的有效期与深圳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应当在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有修订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4标识。深圳市地方标准有修订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深圳标准认证,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评价机构应当自指
4、标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申请标准进行复审,复审评价结论为“先进”并通过认证的,企业方能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复审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第三章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一)企业、团体修订已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未再次申请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或申请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未获通过的;(二)深圳市地方标准有修订的,企业未再次申请认证或申请认证未获通过的;(三)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被撤销的;(四)深圳标准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
5、的;(五)被暂停或撤销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市4场和质量监管委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予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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