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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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具体经营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下同)向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业务品种。“惠企

2、通”业务,由借款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以信用贷款的方式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惠企通”业务可不进行评级和授信。第三条“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第四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4(一)以企业业主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且不属于处分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二)以企业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

3、,该不动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5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第五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银行存款凭单;(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第六条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定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同时,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七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4、及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14、个人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在内。第八条贷款用途“惠企通”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厂房等投资。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九条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贷款利率“惠企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可适当上浮。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具体由各行社自行确定。第十一条贷款限额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三

5、章贷款条件第十二条“惠企通”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14(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且年检合格;(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七)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第十三条贷款条件(一)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二)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贷款条件;(三)由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

6、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贷款抵(质)押率根据抵(质)押物性质、贷款金额、抵(质)押人等因素,确定抵(质)押贷款率和折扣率。其中,抵押贷款率应不高于70%,质押贷款率应不高于90%。抵(质)押贷款率=贷款本息金额/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评估价值×(1-折扣率)第四章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14划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惠企通”业务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跨国公司、集团客户、金融类客户外,符合贷款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受理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业务后,对借款企业的标准进行认定,按信贷权限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调整,且连续两年超过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规定标准的,由经办信贷人员填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调整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后,调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名录。第十八条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第十九条对于分立的企业,应视同新设立企业重新进行认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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