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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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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北市○五-○四-一○○三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7540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第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
2、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第四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
3、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第五條 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第六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報告:就閱讀、觀察、實
4、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 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三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 其他方式。第七條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
5、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第八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記錄。前項等第轉換之標準,於學習領域之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選擇下列標準轉換之;於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依標準參照評量標準轉換之:等第標準參照評量標準常模參照評量標準對
6、準標準差甲八十五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優異,高於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甚多。1.5δ以上乙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良好,較諸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略佳。.5δ以上未滿1.5δ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符合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5δ以上未滿.5δ丁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尚能符合、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1.5δ以上未滿.5δ戊未滿六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未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之要求。-1.5δ以下第九條 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 語文。 二 數學。 三 社會。
7、 四 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 健康與體育。 六 藝術與人文。 七 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第十條 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之。 二 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 三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
8、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第十一條 前條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 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 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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