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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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7-31【正  文】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自八十七学年度一年级新生起,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第3条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应本德、智、体、群、美五育均衡发展原则,依综合表现、一般学科及艺能学科分别办理。    第4条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分定

2、期考查与日常考查,其内容应兼顾认知、情意及技能等领域。    第5条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应视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以奖励及辅导为原则,并依各学科及活动性质,得就下列方式选择办理:    一纸笔测验:就学生经由教师依教学目标、教材内容所编订之测验考查之。    二口试:就学生之口头问答结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学生之表演活动考查之。    四实作:就学生之实际操作及解决问题等行为表现考查之。    五作业:就学生各种习作考查之。    六设计制作:就学生之创作过程及实际表现考查之

3、。    七报告:就学生阅读、观察、实验、调查等所得结果之书面或口头报告考查之。    八资料搜集整理:就学生对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活动考查之。    九鉴赏:就学生由资料或活动中之鉴赏领悟情形考查之。    一○晤谈:就学生与教师晤谈过程,了解学生反应情形考查之。    一一自我评量:学生就自己学习情形、成果及行为表现,做自我评量与比较。    一二同侪互评:学生之间就行为或作品相互评量之。    一三校外学习:就学生之校外参观、访问等学习活动考查之。    一四实践:就学生之日常行

4、为表现考查之。    一五其他。    第6条     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过程,以百分法计分。学期结束时,将各科(项)    分数,转换成五等第九分制记分,所得之结果,即为各科(项)之学期成绩。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之学期成绩,应以优、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纪录。其成绩转换方式如下:    一综合表现及艺能学科:    ┌───┬───┬───────────┐  │五等第│九分制│实得分数       │  ├───┼───┼───────────┤  ││9│九十五分以上     │  

5、│优├───┼───────────┤  ││8│九十分以上未满九十五分│  ├───┼───┼───────────┤  ││7│八十五分以上未满九十分│  │甲├───┼───────────┤  ││6│八十分以上未满八十五分│  ├───┼───┼───────────┤  ││5│七十五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乙├───┼───────────┤  ││4│七十分以上未满七十五分│  ├───┼───┼───────────┤  ││3│六十五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丙├───┼───

6、────────┤  ││2│六十分以上未满六十五分│  ├───┼───┼───────────┤  │丁│1│未满六十分      │  └───┴───┴───────────┘    二一般学科:下列各等第应依专业判断及学生个别表现评定之。    ┌───┬───┬───┬───┬───┬─┐  │五等第│优│甲│乙│丙│丁│  ├───┼─┬─┼─┬─┼─┬─┼─┬─┼─┤  │九分制│9│8│7│6│5│4│3│2│1│  └───┴─┴─┴─┴─┴─┴─┴─┴─┴─┘    第7条

7、     综合表现成绩之考查,以八十分为基本分数,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分别予以加减:    一依出席考勤结果而予加减之标准:    (一)以月份为单位,当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学期最高以五分为限。    (二)全学期事假每满三十节者,减一分。    (三)全学期病假每满八十节课者,减一分。    (四)无故旷课者,每节减○.五分。    (五)集会(包括升降旗、早操、课间活动及其他等)无故缺席者,每满四次减一分。    (六)因公、丧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经准假者,不予缺席计。    二导师得参酌学生个别

8、差异,并依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及班级同学自评互评结果,予以加减,上下以五分为限。    三依奖惩结果而予加减之标准:    (一)记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记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记嘉奖者,每次加一分。    (四)记大过者,每次减七分。    (五)记小过者,第一次减二分,第二次减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减三分。    (六)记警告者,每次减一分。    四依团体活动之表现,由导师或任课教师依班级活动、社团活动、学生自治会活动、学校例行活动等参与情形,而予以加减,惟上下以五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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