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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国经济问题是极具挑战性和新鲜感的,尤其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平均每年8%--9%的速度增长,这是从整个宏观层面来看。如果从微观个体,也就是从具体的企业来分析,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中国基本上没有适合中国经济高增长率和经济规模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它们受的照顾太多,在此不予讨论)。而在美国,据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介绍,美国经济的增长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做大做强成正相关,尤其是与高新技术产业。难道是中国天生就不具有培养大企业的土壤吗?下面仅就中国民营企业为例来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正确认识民营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如此之惊人导致有些人担心它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下面有一些数据可以说明,2005年,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占65%左右,,“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吸纳了劳动力增量和存量转移的绝大部分。在二、三产业中,民营经济占就业的比例,已从2000年的77.5%增加到2005年的84.1%,提高6.6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从2000年的65%左右增至2005年的75%以上,提高约10个百分点。而与之辉煌的一面所对应的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寿命之短也是难以想像的,有人统计过,中国每分钟平均有9家民营企业破产,占破产比例的85%,能够存活3年以上的仅占10%。这又提出了一个疑问,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光明而且潜力巨大,为什么会如此短命?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弄清民营概念要走出两个误区:1.民营就是私有的误区。这种说法无论是从企业的分类概念上,还是民营企业的实践上都是不利的。从概念上说,传统的民营企业是旧体制下的私有企业,是指私人独资和私人有限公司。当然,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作为一个机构法人再投资产生出更高层次的民营企业,即建立在法人基础上以民营法人投资为主体的民营企业,但他们还属于私有企业。持这种观点意味着民营企业就是私人企业,民营化就是私有化。而在传统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中,集体企业是公有性质的企业,因此,集体企业不在民营企业范畴内,这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都把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等同起来,使民营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局限。从实践上看,如果把民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等同起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为,至今中国的很多产业政策,包括资本市场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上,对私有企业仍具有歧视性,因此把民营等同于私有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事实上,民营企业只是与国营企业相对,应包含公有性质和社会所有性质的各种类型企业,私有企业只是民营企业的一种形态。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的策略上把民营企业和私有企业分开,在各种场合尽量多宣传民营和私有的区别,这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包括私有企业)的发展产生实实在在的好处。2.民营企业不是公有企业的误区。民营与国营相对,而不与公有相斥,民营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会所有。结论:现有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民营企业,因为中国的集体企业是被视为公有企业的。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私人。由上得出结论之一: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只要他们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或换一个角度说,结合中国的现状,民营企业将包含三种类型:第一是被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第二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第三是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结论之二:现实中,中国民营的主要形式是集体所有,而民营化的表现形式是股份化,绝不是私有化,它被划为公有和社会所有的概念,这在中国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是被接受的。而在西方民营化则等于私有化。事实上,我们过去和西方现在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的理解是错误的。民营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所带来的是按份共有、产权清晰的现代法人所有的企业制度,这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形态。只有这样界定民营的概念,才能把股份公司、三资企业和其它各种非国有独资企业都纳入民营企业的概念之中,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精彩文档 二、民营企业的管理中国较早成立的民营企业,现在多数已走完创业阶段——在该阶段,民营企业家依靠个人能力完成了两件事:资本原始积累和业务基础初步建立。现阶段,相对于资本资源和业务资源,民营企业的管理资源严重不足,因此,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这些民营企业必须在提高组织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否则,就很难跨入新一轮发展阶段。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日益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私营企业进行治理制度创新。有人认为,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就是私营企业的股份化,就是私营企业上市,实际上这是对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问题的一种误解,只追求形式上的股份化并不能解决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不能解决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私营企业排斥“外部”人才等问题。所以,对私营企业应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制度创新。以企业独立人格理论为基础的私营企业治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治理机制的创新两个方面。1.治理主体的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私营企业治理主体的问题。传统意义上 的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主权的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强调私营企业的法人性和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私营企业的治 理主体就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即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一般雇员。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的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 融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由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如果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的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当成为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与自信心等的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5](P127)。同时,当代私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和员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有充足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治理权应归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共同拥有,他们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分配来相互制衡,通过治理权的分享来引进资金和留住人才,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治理机制的创新。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如何行使?这是私营企业治理机制的问题。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机制,私营企业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坚持在保证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则。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资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够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无论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和员工,他们都对私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与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的目标。不过,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首先还是要保证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前提。在资本所有者中间,有两类主体 属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关注和保护,这就是广大小股东和一般员工。由于大多数私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再加上家族控股的“一股独大”,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私营企业中受到侵害的事情也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不少,笔者在此不做过多论述。(2)治理形式多样化。现在论述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完全的社会化, 看作成实现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必然趋势。完全社会化,实际上就是放弃家族所有或控股,把私营企业变为完整的社会化企业,在此意义上构建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是私营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体是谁,谁是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完全社会化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也不乏其 精彩文档 例,不过它并不是私营企业发展的惟一趋势。因为完全社会化是在私营企业遇到资金“瓶颈”和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下的无奈选择,因为市场上的“经济人”是不会随便把视作为自己或其家族的财产社会化的,只 要解决了私营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非社会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形式的首要选择。也就是说,除了完全社会化,两权合一和在保持家族控股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是私营企业的二种治理形式。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两权分离,主要是基于所有者不具备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不能科学地进行劳动分工并借助于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事实上,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角度而言,两权合一可能是更好的一种治理形式,关键 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出资者有能力管好企业,经营权保留在股东手里完全是可行的,至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会被遏制。对于私营企业的上述三种治理形式,如果需要排序的话,我们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权合一应是首选,其次是在保证企业主或其家族控股条件下的两权分离,最后才是完全社会化。这可能也是最符合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利益的。不过,一般意义上讲,完全社会化和在保持家族控股的条件下实施两权分离,是私营企业治理发展进程中的两种趋势。(3)科学划分三会权责,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私营企业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现出的“家长制”作风,已经使得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事务无论大小,皆以企业主“家长”为准,这与现代企业法 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为此,私营企业要科学地划分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的权责:董事会负责决定企业发展战略、方针、长期经营计划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企业经营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监事会要通过有关制度建设等措施,对企业董事会与经营者行为,企业财务与投资等有关决策行为进 行监督。同时,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断吸收人力资本的参与和决策。这要求企业主建立与员工的协商对话制度。(4)废除“任人唯亲”的用人模式,建立科学合理地人员安排机制。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企业主必须放弃“内外有别”的用人机制。在保证家族控制的前提下,要对家族内成员和非家族成员一视同仁, 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才干科学合理的安排岗位。尤其在人才认知与人才结构上,要保证职业经理人与技术创新者及其他员工的合理配置,使人力资本的整体效益最大化。(5)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企业透明度,实现公平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投资者完整把握企业真实状况的前提条件。信息披露包括内部信息披露和外部信息披露,两者披露的程度有所不同。企业信息应当向董事会充分披露,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向外部披露,对社会披露的信息要有统一的标准。参考资料徐充《.论中小型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经济学》《如何作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周坤《家族企业治理》精彩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