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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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经过求职应聘、面试考核、签订就业协议和试用期考察等环节。如果毕业生能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每个环节上注重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首次就业之路就会更加顺利和平坦。(一)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除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智道全、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等。其中,有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特别予以关注。1、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

2、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择业。2、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

3、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3、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二)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为了满足本单位的利益需要,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总是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使用各种手段侵犯毕

4、业生的就业权益。近年来比较典型的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1.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对于毕业生群体来说,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主要有:(1)性别歧视。这是女大学生最常遭遇二等一种就业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一些原本更适合女生从事的财务、秘书等岗位也提出“只限男性”的招聘条件;还有的用人单位提高同一岗位对女生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大学生设置就业障碍。(2)生理歧视。许多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对毕业生的身高、相貌等提出过分要求。(3)健康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下,将符合其他招聘条件、身体有微疾或体检呈某病毒携带着(

5、不会传染和影响工作)的毕业生拒之门外。(4)经验歧视。大学生在参加一些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时也会发现,很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一味强调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显而易见这类用人单位并无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诚意,同时也是藉此以逃避《劳动法》为其规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5)学历歧视。随着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多,许多用人单位走入人才高消费的误区,片面追求高学历,违反了人职匹配的人才选聘原则。有些原本专科生就可以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6)户籍歧视。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行为。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以保护本地人才不受

6、冲击。近期教育部强力推进的“无障碍就业”,目的就是逐步取消一些地区设置专业、学历等限制毕业生流动和就业的规定。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但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关于规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保障就业平等,当务之急在于求职者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要因为就业压力而盲目接受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追求平等的机会。否则,就业歧视现象还会在受害者的“纵容”下继续蔓延,继续扩散。2.弄虚作假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找到质素较佳的毕业生,在招聘时有意夸大或隐瞒本单位的某些实情,对原本很普通的工作岗位也极尽粉饰;还有的企业在面试毕业

7、生时,为了解情况向学生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当学生提出问题希望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时候,企业往往会回避问题,误导学生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侵犯求职者知情权的表现。此外,还有一种比一般的弄虚作假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侵权现象,就是非法组织对大学生地诱骗和控制。非法传销组织通常打着“就业、创业”的幌子,以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名义,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大学生前来“面试”,然后通过禁锢、洗脑等手段,对大学生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逼迫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坑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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