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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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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权益保护(教师享有的权利)依据《教师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师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此外,教师还享有以下待遇和保护 (一)教师的平均工资
2、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适当提高,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助。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四)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五)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六)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
3、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国家财政制度、
4、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佥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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