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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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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自由视角下大学教师权益保护探究 摘要: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我国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导致大学教师权益弱化以及学术质量降低。因此需要从理念层面、法律层面和教师制度上切实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自由。在大学理念上,树立“为学术而学术”的原则,划清行政与学术的界限;在法律保障上,制定专门大学教师权益保护法,关切教师权益法律救济与诉讼;在教师制度上,落实聘任制与教习制,明晰教师权利与义务。关键词: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教师权益;聘任制作者简介:张巍(1972-),男,辽宁营口人,大连理工大学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主任,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博士研
2、究生;钱甜甜(1989-),女,安徽宣城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硕士研究生。(辽宁大连116024)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5-0197-02一、学术自由——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10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研究者在社会伦理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等领域的探究与知识的传授而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与学术派别的分歧。学术自由同大学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大学发展的早期,中世纪的大学就获得了一些特权:内部自治的权利,自由讲学的权利,学位授予、罢教和迁校的权利等。[1]19世纪初洪堡建立了现代大学制度,并确立了现代
3、大学的根本原则和宗旨:第一,学术和教学自由。这条原则表明,教师有权利自由决定研究的课题,自由开设课程,大学允许不同的学派存在。第二,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统一。这条原则说明大学的主要职能是追求真理,教授应当从事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方法传授给学生。[1]这两条原则确立了学术在现代大学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以这两条原则建立起来的柏林大学,在短短五六十年的时间里由比较落后的地位一跃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大学。从中世纪大学在教会专制横行的时代争取到诸多的大学自治权利,到洪堡将学术和教学自由树立为大学的首要原则,学术自由始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就是大学教师权益的灵魂所在。大学教师
4、在探索学术、追寻真理的过程中,其研究成果难免会出现与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或国家利益相悖的方面,这时国家不该因短暂的利益而要求学术真理的屈服,因为大学的学术成果虽不一定贡献于国家当前的利益,但其必然对整个国家、民族乃至世界的长远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处于象牙塔的大学学术,理应是人类精神的净土、文明的指路灯。10二、窒息的自由——我国大学制度中教师权益遭遇的困境由于没有一个能保证学术研究自由的制度,学术在我国大学中的地位明显降低,学术自由受到压抑。大学内部微观层面的教师权益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主导,窒息学术自由,弱化发表学术言论的权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才能
5、促进大学的发展,然而我国现今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教师权力明显弱化,教师作为被管理者处处都要跟随行政管理者的指挥棒走。教师的价值本应取决于其学术贡献,却变成取决于对行政权力的依附程度,顺应则在获取课题、晋升上一帆风顺,反之则举步维艰。同时,在大学的管理中,往往是行政垄断了学术资源的配置,教授却毫无发言权。例如部分课题的分配并不是以学术为评判标准,而是以行政职务的高低为准绳,“官大”则拿“大课题”、“大项目”。很多课题被行政领导占据,而其繁重的行政事务决定他们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其成果质量堪忧。2.法律缺位,威胁教师权益,动摇坚守学术自由的信念10对于教师权益的保护可以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寻得依据,然而由于大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教师法》并不能涵盖大学教师权益的方方面面。此外,现有的教师权益救助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比如申诉制度流于形式,诉讼途径不明确等,未能成为教师真正享有和运用的主要救助工具,行政复议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对教师权益保护的不足。[2]3.竞争上岗,忽视学术本质,限制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教师聘任制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正是当今世界大学通行的教师聘任制,然而其中的教师竞争上岗,扭曲了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忽视了学术探究的独特性,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聘任法律依据
7、的缺失与教师法律地位的模糊。我国目前尚缺乏教师聘任操作性的法律文件,教师聘任制的法律依据仅限于聘任原则和聘任方式的规定,对聘任合同应涵盖哪些内容、聘任的程序如何不得而知。[3]正因如此,各大学往往是自主实施聘任,随意性强,聘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对教师的侵权行为。同时,教师自身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如《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只表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也只是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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