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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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央行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  摘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而不断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近年来金融业发展十分迅猛,金融消费呈现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发生日趋频繁,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8;D922.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80-02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金融

2、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已经成为消费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消费行为。如何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生态,越来越成为我国金融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管管理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因此,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履行其法定管理职责的需要。因此,本文从央行视角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9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金融消费的发展情况金融消费者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繁荣而产生并发展的。虽然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金融消费者也出现得较晚,但是发展得却很迅速。随

3、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我国居民开始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了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出现、发展,逐渐与发达国家接轨,金融消费者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并在市场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理财类的产品也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被提及。但审视我国当前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制度上,我国与金融市场国家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可以说,在我国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立法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目前尚无统一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4、分散地规定了有关某一方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保护问题,金融消费亟需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金融消费法律体系。9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有法律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保险法》。行政法规则有《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从立法思想上看,我国目前金融法体系中还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理念。(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层面现状我国目前主要是由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消费者协会作为群众性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

5、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毕竟是有限的,再加上金融消费者尚未被真正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因此,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微弱。从监管层面来看,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处于不同的考虑,对所属监管对象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并没有专门机构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各监管机构内部亦缺乏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监管不到位、监管真空等现象大量存在,限制了监管功能的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并没有真正到位。二、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

6、善9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分散地规定在各个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中,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也并不完善,这对于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些法律针对性不强,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性较低。在金融领域虽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鲜有直接涉及。(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安排不健全现阶段,我国没有建立专门

7、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分别由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对各自领域进行监管,这本身就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虽然工商、质监、消费者协会等都有一定的职权,但由于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缺乏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在事实上难以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而对于“一行三会”来说,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跨界监管的要求,但是跨界监管是不现实的,毕竟“三会”主要监管的是自己领域的金融机构,而跨界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不是“三会”所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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