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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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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平行管辖冲突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中最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类及协调国际管辖冲突的有关原则等方面针对国际平行管辖冲突试加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补益。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及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分类(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特定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包括专门规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民事
2、管辖条款;国内立法是指各国国内立法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管辖权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世界各国都能普遍接受和遵照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即使在某些国家之间达成了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但由于这类条约数量的有限性和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并不能构成普遍意义的国际法规范。目前获得普遍承认的唯一准则就是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除此外一般都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从有利于自己国家和国民的角度出发,依照本国的法
3、制原则和法制概念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旦发生国际民事案件,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就会依照其国内法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来确定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这样势必造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从具体案件来讲,因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对内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也是导致国际冲突的原因之一。如有许多国家都规定在有关自然人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中作为被告的自然人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各国法院依照其国内法所确定的住所地并不完全一致。再
4、如有些需依国籍来确定管辖的诉讼,由于各国对国籍取得的规定各各不一,更是难以在此类国际诉讼中求得管辖的一致,单就生来国籍或原始国籍的取得来看,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由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原则,也有的采“混合制”。同时在采血统主义的国家中,还有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在采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中,其“出生地”的标准也有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国际民事管辖的冲突不断。(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由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三种基本类型组成。通常在有关国家本身的实体法制度支配下的案件和私人权利的主
5、张会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利益以及国家机构的利益大于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中采用专属管辖;而在那些依国际法与内国国家的管辖权无关的案件和与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它的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中采用排除管辖;凡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但又没有被排除出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处于各国的平行管辖之下。所谓平行管辖是指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张自己的法院享有审判管辖权时,也不否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或一国主张对该案有管辖权时也不否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从各国立法来看专属管辖和排除管辖的情况是少数,大多数案
6、件还是处于平行管辖之下。二、处理平行管辖权冲突的不同方法(一)各国国内立法与实践从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平行管辖权冲突的处理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1、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模式....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于平行诉讼的管辖通常是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而不是一概承认或完全反对。他们会根据情况的不同或停止在本国的诉讼,或制止在外国的诉讼。对于原告在两国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起诉的情况,英国法院往往以中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他将进行的诉讼管辖地等方法解决。[1]对于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7、,一般说来,英国法院不予受理。但当诉讼的各类因素与英国有密切联系时,或英国法院认为它对该案无疑具有管辖权时,英国法院是否受理该案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2]由于制止外国的诉讼往往难以执行,所以“最通常的情况总是中止英国法院的诉讼”[3]。对于原、被告双方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国家对同一诉讼标的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英国法院与上述做法恰恰相反,一般都是限制外国法院的诉讼,很少中止本国的诉讼。美国法院对平行管辖问题一般是中止本国诉讼。但平行诉讼是法院裁量是否中止诉讼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原告很明显能获得前一诉讼的所有救济时,为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必要
8、的麻烦,法院通常中止后一种“重复诉讼”。2、瑞士、德国、奥地利等国模式他们一般承认外国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中止本国诉讼的效力,但中止本国诉讼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瑞士国际私法典》的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具有同一标的诉讼已在外国法院提起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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