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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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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难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各国在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民事诉讼地位国民待遇的同时,为确保在外国的本国公民也能享有这一待遇,一般都规定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
2、行对等原则。”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对于外国人在本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1)对等原则•(2)缔结国际条约互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担保未作直接规定,•根据该法第5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原则上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外国法院要求我国公民
3、、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我国还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互免诉讼费用担保,如1988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他们是外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三、诉讼代理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一)律师代理——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二)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外
4、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四、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1)《民
5、事诉讼法》第4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5)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民商事案件域外调取证据的公约》•(6)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念与意义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
6、判权的资格或权限,也称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管辖权确实存在两个层面:•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国内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确定国家;•2、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确定国内哪一个地方法院和地方哪一级法院管辖。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2、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意味着也确定了适用本国冲突法和程序法的权力;•4、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
7、提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管辖权。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一、属人管辖二、属地管辖三、专属管辖四、协议管辖五、应诉管辖一、属人管辖•(一)含义:也称为属人管辖,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根据。根据这一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法国)•以国籍标准确定管辖的案件多与人身有关联,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关系、继承等案件。•(二)缺陷:过于强调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当事人的权益,现今很多国家改变了单纯依据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做法,而更多地考虑住所等连结因素
8、。二、属地管辖(一)住所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依住所居所惯常居所确定管辖;2、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以作为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和补充。3、以居所为标志确立管辖权有取代以住所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趋势。(二)物之所在地管辖:1、诉讼标的物;2、被告财产。(三)行为地管辖:1、合同案件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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