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的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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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的立法探讨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住所管辖,是以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标志而确立的国际民事管辖。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原则上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做法,通过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古往今来,我国都将此视作准绳,来决定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难看出,凡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我国法院就有审理和

2、裁判的权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扩大了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或有非争议财产的被告也可予以管辖。其二,当被告的住所或居所无法确定或被告下落不明时,实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是方便原告起诉、有利纠纷解决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除上述优势外,它的设置在司法中也是有必要的。  就某些国际民商事案件而言,在原告无法辨别其案件性质或确定管辖法院时(例如因新型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将一般地域管辖作为基本原则予以适用,无

3、论案件法律性质如何,均可确定由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较好地填补这一漏洞。事实上,通常的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已成为法律传统的一部分。在西方,由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历史,可上溯至古罗马时期原告追踪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说法。到现代,以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作为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仍是世界各国(地区)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审判籍,即为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表现。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此观点的典型代表。因此,在我国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中坚持和巩固一般地域管辖,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遵循民众行为习惯、有益于司法实践的正确做法。但是,我国

4、相关立法尚有不妥当之处条文措辞过于原则化,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不易操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解释》虽然在第3条、第4条分别定义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这样的简易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之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条第1款明确了原告就被告原则,第2款对第1款所提及的被告的住所随即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将专业术语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界定,并调整好其与原则性规定的顺序结构,如此,法律条文便更容易为公众所掌握和了解,法官在司法中也能真正坚持和贯彻有法可依。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5、,即以有关事件的种类作为标准所确定的国际民事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32条均为此类规定。但是,除了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以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和解散这几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其余条款中均设置了被告住所地这一管辖联结点。而2015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13条至第17条虽基本为地域管辖的新近立法,但究竟系属何种管辖依据还有待探究。以第14条和第16条为例,前者一方原住所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两个联结点虽与民商事案件存在一定的地域联系且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法定共同管辖和所涉案件类型特殊的特征,却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不大相符;而后者虽看似具有排

6、他效力却措辞模糊(未说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是否在国内),也未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因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还存有困惑。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条文内容趋同,划分标准混乱,编排杂乱无章;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含糊不清、界限模糊,某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条文中同时掺杂了一般地域管辖;存有不少与专属管辖十分相近甚至难以辨别的条文;条文规定简单、用词不明,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虽然看似浅显易懂,实际上并没有详细说明合同履行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引起管辖争议。因此,将具体规则与管辖权划分标准精细化,进一步厘清特殊地域管辖与其他地域管

7、辖之间的逻辑关系,理顺和完善法律体系并将其反映在立法之中,是我国立法机关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于争议发生前后,合意选择他们之间的争议由哪国法院来管辖。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我国最早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为巩固和扩大对外开放、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坚持了协议管辖。虽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条款,但该法第34条所规定的合同或者

8、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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