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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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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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莱西市院摘要:新刑诉法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该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举措,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并需要确立具体的审查机制。关键词:捕后羁押审查机制救济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够罪即捕、一押到底”成为司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对促进逮捕与羁押的分离,抵制过高的羁押率、减少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均有着

2、非常重要的作用。新刑诉法虽提出该制度,但只是给予原则性地规定,没有可行的程序规定,故本文试图分析和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捕后羁押的现状,反思捕后羁押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机制的思路和建议。一、目前捕后羁押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但羁押的延长和持续至少还伴随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程序,羁押期限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延长。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综观目前羁押的现状,大致有如下几点:(一)批捕率高,致羁押适用范围

3、广泛与大部分国家“取保为主,羁押为辅”不同,我国批捕率过高,现状是“羁押为主,取保为辅”。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中关于我国近10年逮捕的数字统计,逮捕率平均在85%以上。虽然批捕率高既有案件本身的原因(如外地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高,且大部分未能提供人保、财保的方式,导致只能批准逮捕),但批捕部门不能很好把握批捕三大要件中的“社会危害性”要件也难责其咎。如此高的羁押率,也说明我国刑事羁押状况已经严重违背了羁押制度、逮捕制度设定的立法原意,背离了“慎捕、少捕”的执法理念。(二)办案期限长,致羁押期限长在期限上,羁押附属于办案期限。现有刑诉法对于逮捕后的羁押,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性规定,嫌疑人从被拘留至被

4、判决羁押期限往往较长。被拘留的嫌疑人,其羁押期限一般在14日,但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至37日。检察机关一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羁押期限即可以持续到2个月,但在法定情况下,则可以延长三次,延续到7个月。而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定审查期限为一个月,但可两次退查三次延长,最长的审查期限达6个半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潜在的延长诉讼期限的情况,在检察机关批捕之后,侦查机关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或在某些法定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中止。可以

5、看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诉讼期限而不对羁押期限作出限制情况下,羁押期限必然会随着诉讼期限的延长而无限延长。(三)羁押后救济不力,致“一押到底”无救济无权利,同样,没有有效的救济就没有真正的权利。虽然原《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对捕后羁押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两种途径:主动救济和申请救济,但在实践上运行不畅。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只设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使得有关合法权利的法律原则形成空转。大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要想申请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不论是主动救济还是申请救济,均不采用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辩论式的程序,而是由作出原决定检察机关进行“自我裁判”,此外如果检

6、察机关在审查后仍出了维持羁押的决定,被羁押者也无权向公检机构的上一级机关继续申诉或申请复议。.---(四)未继续审查羁押必要性,致捕后判轻、缓比例较高在我国过高批捕率的现状下,犯罪嫌疑人捕后被判处轻刑(拘役或单处罚金)或缓刑却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以LX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2012年,受理批捕案件2596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为2306人,批捕率为88.8%。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基本没有,而捕后判缓刑的人数为305人,判拘役的为189人,判管制的为2人,单处罚金的为7人,捕后判轻缓率为21.8%。而究其捕后判轻刑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在于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后,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发生改变:如一

7、些故意伤害案件的嫌疑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社会危害性降低;如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原来未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而在捕后则具备了上述条件。如果在审查批捕以后,检察机关能对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监督,那么捕后判轻缓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在总结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与改革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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