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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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内容摘要:捕后羁押在制度设计和实际实施方面的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法治化水平,更是人权保障程度的集中体现。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捕后羁押的现状,反思捕后羁押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和全面考察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羁押司法控制的法律规定,着重对两大法系未决羁押制度的共性特征进行归纳评析,重点总结司法审查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核心,其目的在于对国家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对公民私权利的救济法治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基于刑诉法修正

2、案赋予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本文提出具体构想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期待。在分析检察机关面临的困境情况下,必须全面贯彻法治原则,建立对捕后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关键词:捕后羁押司法审查法治引言《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已通过,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捕后持续羁押审查制度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顽症和久押不决问题,目的在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调和公权与私权,达到实质正义,这符合司法控制原则中的比例原则、羁押法定原则,更是限制强制措施、

3、控制公权和救济私权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一、透过司法实践窥视我国捕后羁押的现状所谓“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在西方法律论著中,未决羁押通常被称为“审前羁押”。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是针对我国刑诉法修正案第93条赋予检察机关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而言,这里与前面所说的“未决羁押”“审前羁押”相区别。捕后羁押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宣布逮捕后至判决确定前这一阶段的羁押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其中与羁押有关的强

4、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但羁押的延长和持续至少还伴随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程序,羁押期限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延长。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一)捕后羁押的现实语境、背景1、未决羁押必要性法律监督的盲区2012年3月11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回顾2011年检察工作时指出,要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

5、案件463件,依法纠正超期羁押242人次。显然,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是属于不合法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不必要的未决羁押监督状况并未提及,凸显出对于未决羁押必要性法律监督的盲区。2、捕后羁押适用的常态化烟台市芝罘区院副检察长姜峰2011年向记者展示了这样一组数字:“2006年至2010年,本地区的逮捕率基本维持在70%以上。但是,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仅占羁押总数的0.1%。羁押期限等同于办案期限,一押到底已经成为常态。”卢金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取成效,

6、正义网,2011年12月20日。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博士共统计了20个试点单位从2004年至2009年五年的逮捕率,逮捕率全部在85%以上,其中职务犯罪的捕后羁押率更是高达95%以上。全国法院每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占68%左右,轻刑率超过60%,其中很多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素,完全可以从羁押状态中解除出来,但这一问题部位办案部门所重视。某市级院2006年至2008年所办逮捕案件,在报捕总人数中有近3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批捕审查时确定为没有逮捕必要,但该市被逮捕的6565人包括

7、最后被法院判轻刑的1448人都是“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等候判决期间没有变更羁押措施。倪爱静:监所检察:探索建立审前羁押救济机制,《人民检察》2010年第12期,第65页。据调查表明,几乎有百分之八十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刑事拘留案件都报请检察机关批捕,而检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报请批捕案件几乎有百分之七十以上都批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实质要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却很少阐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之必要。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无拘

8、留、逮捕、羁押之必要,均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为原则,从而导致刑事诉讼中对拘留、逮捕措施的适用成为一种常态,羁押也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判决前所处的常态。冀祥德:中国未决羁押制度批判性重构,转载于论文天下。(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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