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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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            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应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但是在本案例中,英国D公司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H公司的风险无疑被人工延长了,这是不公平的一份合同。 案例三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案例3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远洋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因此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贸易术语。案例四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此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经3个月的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问:该出口公司以后应如何避免本类风险的发生。案例4在CIF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应该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风险,当然还有这段路程的运费。但是有些内陆地区到装运港的运费,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案例五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合同中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于12月2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迟于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须退款。”该公司10月中旬装运,而后收妥货款。不料,轮船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港,该公司以重金租拖轮,但终晚到数小时。适逢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损失严重。问:分析以上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5本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当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而变成了D组合同。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但是在本案例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我方要承担的风险由装运港延长至目的港,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当然我方承担的风险就增加了。案例六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Shanghai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案例6印商的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由案例可知,该贸易是以FCA术语签约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和装运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完成装运即相当于交货完成。而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开具航运单即意味着货物收妥待运,也就是航空中的装运活动的完成。因为我们可以理解为我方按时完成了交货活动,所以印商应支付货款。 案例七印度孟买某公司与日本京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在合同中,京都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承担内陆及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孟买方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双方最终商议的运输路线为京都由陆路到横滨,再由横滨海运到孟买,全程为集装箱运输。问:根据案例,分析双方可能签约的术语。案例7该案例应采用FCA术语为最佳。该术语既满足了京都方不愿承担内陆风险的意愿,也能让印商承担从交货开始的风险。但是应注意的是,印商在此承担的象征性交货的风险。案例八我方出口矿产500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不得分批。1、2月我方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吨上C轮,该轮船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吨。我方向银行提供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吨。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合同规定150吨,现在却只有145吨;(2)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现在却存在青岛、烟台两地装运。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案例8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第一,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合同中规定了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而145吨在150吨增减5%的范围内,所以拒付理由不成立。第二,虽然合同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是青岛、烟台装运的货物属于同一工具、同一路线、同一目的港的情况,因为根据国际惯例,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拒付理由也不成立。案例九我方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将货物交重庆外运,如期装上火车经上海改海运至汉堡。结果,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运输单据上船名部分出现“预期”(intended)字样,而单据上无装船日期和批注;(2)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明该批货物发生了转运。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案例9 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该案例中的运输活动属于多式联运,而根据目前的国际贸易惯例,“禁止转运”特指非多式联运下的海洋非集装箱运输活动。所以,该运输并未与合同冲突。而在多式联运下,由于在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时候,海运的舱位可能并未订好,所以习惯用“预期”来表示船名,这也是合理的。案例十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字样。问:根据案例,分析新加坡商的动机。案例10FOB术语是由新加坡商人来安排船只且支付运费的情况,其目的如下:第一,FOB中国港口可以让新加坡方有更大的选择权,完全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船只到任一中国港口来运载货物。第二,要求提单出现“运费已付”,即需要我方先代付运费,这样新加坡方就可以逃避如选港费等一些费用。案例十一我国东北某公司2010年9月按DAF满洲里与俄罗斯公司签定了一笔矿产品合同。合同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问:根据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案例11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十二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prepaid)字样。我国A公司与非洲B签订一笔贸易合同,以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期内,B公司装运完成后,来电要求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问:根据案例,分析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12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案例十三2009年1月我国A进口商与东南亚B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13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案例十四 我国出口A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B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问:根据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14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案例十五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CFR张家港,装运期为当年6月。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能否获得向出口方提出的索赔。案例15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案例十六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10年7月3日 ,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根据案例,分析损伤应由谁承担。案例16《2000通则》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另外,除非买方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之时受领货物,否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下,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案例十七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17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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