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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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摘要】规制市场理论问题,己经成为制约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深入的关键问题之一。首先从了解现今市场主体在经济法中占领的重要地位,探讨市场规制法主体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而,利用经济法对市场规制投资者,消费者等主体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本文利用经济法规制市场主体的基本结论,【关键词】市场规制法、经济法、主体、重要地位【主要内容】众所周知,所谓的规制市场主体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

2、,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规制市场其实是经济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门法律。市场规制法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实践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正因为这一区别,管制往往被用来描述计划经济体制,规制往往用来描述市场经济体制,我们更应从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析。•、投资者是指一般性营利性投资。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

3、求:1)根据不同的方向或者领域,在一些领域内,非本国投资者是不能进入的,所以相关投资者在此必须严谨,不可鲁莽行事。但是在其他的领域,国家立法限制国有投资的进入,这样也可以达到鼓励相关企业领域的发展,2)投资也是有数量或额度的控制的。如在《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法师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清。所以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3)出资形式。这也是规制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经济法中也提

4、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该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必须有承担风险和自控能力。第二,经营范围应该广泛,不要仅限为区域范围。第三,财产在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具有相对应付能力,面对财政危机能应变自如。第四,技术能力。除此以外,本文认为,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三、劳动者与消费者在法律

5、上不同的经济法范畴,对规制市场的主要内容。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最重要的是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

6、,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它支撑着市场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标称市场规制对象时,常常使用"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样标称似乎囊括了所有的范围,殊不知这样使用自然形态的概念,不努力使之范畴化,只会使得市场规制法以至经济法的主体理论长期停留在初级水平。为此,有必要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就规制受体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分析。五、经济管理和市场主体的本位意味着对经济市场的指导和配置。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

7、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主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总结: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

8、制市场主体,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象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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