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复议案看行政机关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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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复议案看行政机关存在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上)案例一:某公司不服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案情]某公司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监局认为,该公司所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为2004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而其办理换证手续的时间是2008年4月22日,已超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此时该公司并未停止业务活动,构成违法使用失效证书的事实,违反了《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持

2、证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代码证书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质监局依据《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3日内换证,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自行收缴了罚款。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遂以质监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及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此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后,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终止处理,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评析]虽然案件办

3、理结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但案件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总结。一、质监局所作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质监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查明且认定某公司的违法事实只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即违反了《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代码证书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限期补办申领、换领、终

4、止手续,可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而质监局却依照《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涂改、伪造、出借和转让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没收其代码证书或违法所得,责令重新处理,并可处以3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元罚款。该公司虽然超期年检7天,但是没有涂改、伪造、出借和转让及其使用行为事实,质监局在处罚时也未查明该-..公司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事实,不能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所以质监局的处罚行为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二、质

5、监局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是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使用最多的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将罚款的收入与执法机关的办公经费挂钩,甚至把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以此增加奖金福利。滥施处罚滋生了腐败,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对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的决定机关和收受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同时规定“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才可以自

6、行当场收缴罚款。除上述情形外,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结合本案事实,质监局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上述几类可当场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而却对罚款采取了当场收缴的形式,将罚款收至本机关,没有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缴纳给银行,违反了法定程序。三、依法和解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和解制度,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

7、继续审理。本案中,复议机关指出质监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后,该局意识到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某公司也意识到自身确有违法事实,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提交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属双方自愿达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质监局和某公司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自行解决,该公司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终止了行政复议。从本案处理的实际效果看,和解缓和了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达到了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良好效果。(编写

8、: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干部苏建武)案例二:西安XX局请求撤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案情]西安XX局货运车间货检值班员实行24小时不间歇值班制。2005年8月29日至2005年8月30日,任班组长的货检值班员闫XX值夜班结束后,上午8时与同事吴XX-..交接班完毕,组织职工学习分析违章问题,约11时学习结束。之后,与同事吴XX、袁XX等5人一起到外面吃午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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