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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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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分析张冬梅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摘要: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包含以下四个方面N容:一是职务发明奖酬规范应当全而覆盖职务发明从技术秘密阶段到专利技术阶段的整个生命周期;二是应当克服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冲突的缺点,建立整合一致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制体系;三是我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应继续保留“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相应量化规范,并进行合理的改进;四是泣当弥补现行职务发明奖酬“约定优先”规范屮忽视显失公平的制度缺门,明确认定显失公平者即视为在前无约定
2、与无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职务发明奖酬法定量化规范。关键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奖励;职务发明报酬;作者简介:张冬梅(1980—),女,江苏苏州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宄生;研宄方向: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DiscussiononLegalReformandOptimizationofServiceInventionRewardandRenumerationSysteminChinaZHANGDong-meiEconomicandManagementCollegeofTongjiUniversi
3、ty:Abstract:Thereformandoptimizationofserviceinventionrewardandremunerationlegalsystemmustpayattentiontothefollowingfouraspects.Firstly,theserviceinventionrewardandremunerationlegislationmustcoverthelifecyclefromknow-howtopatentcomprehensively.Secondly,because
4、oftheconflictrulesinrelevantregulations,wemustestablishaunifiedlegalsystemonserviceinventionrewardandremuneration.Thirdly,thequantitativespecificationof“Noupperlimit,bottomguarantee”shouldberetainedandimproved.Fourthly,wemustnoticetheshortageof“priorityofagree
5、ment”ruleiftheagreementisidentifiedas“obviouslyunfair”,thenthequantitativespecificationofremunerationshouldbeapplieddirectly.Keyword:Service-invention;Serviceinventor;Rewardofserviceinvention;Remunerationofserviceinvention;职务发明奖酬问题一直是我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
6、》与《职务发明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与修法进程中的关键以及敏感问题之一。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中,此外也砬关注己反复酝酿数年但如今“千呼万唤难出来”的《职务发明条例》的立法进程。经第三次修改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6条维持了原条文表述: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同时明确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但随后配套修改的《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做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该章共含第76条、第77条和第78条3条条文。首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其次若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曰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
8、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另外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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