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奖酬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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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奖酬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只是对职务发明奖酬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制度。该三条规定确定了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与发明人的合同中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形式、数量等,并增加了奖酬的种类和方式,使其更加灵活,也更加符合实践的需要。另外,我国许多省级政府依据《

2、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和立法精神,制定相关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或条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专利实施现状对支付报酬的方式、方式、范围等内容作出了变通的规定,并且奖励及报酬数额、比例大多比《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高,使之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我国目前实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一奖二酬”及其相关制度的立法设计不完善,该制度难以为发明人利益提供保障及激励机制。同时由于企业在专利实施获取经济利益的意识不强,发明人的地位与作用相对薄弱等原因,该相关“一奖两酬”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方面,已然不能满足当

3、今科技创新的要求。4  1、有关发明创造利用方式的奖酬规定不够全面。我国奖酬制度仅列举了专利权授权后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奖酬规定。按常理来说,单位将职务发明创造实施推广应用后,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利益。单位依法按约定或法定比例给予发明人报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关联企业、交叉许可使用或者专利联盟等原因,致使单位将发明创造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给其他单位实施,发明人应得的报酬就难以保障。故此,由于相关专利法没有对转让以及投资等其它方式做出规定,相关报酬法律规定的缺失会导致发明人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2、报酬确定规则不够完善。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有关

4、发明人报酬的确定规定大致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报酬确定的方式、报酬的计算基准及比例和确定报酬时考虑的因素。在报酬确定规则上,通常来说,发明人作为弱势,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发明人由于身份和信息的不对称,无法了解企业利润。故此,报酬确定的方式比较单一,一般由单位自我作主确定报酬的支付是否采取提成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的,发明人只能提出建议,主导权还是在单位手中。就报酬的计算基准及比例更是存在缺陷。由于发明人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于本单位实施专利情况下的利润分享方式、如何确定该专利所带来利润增加一般都不能清楚具体的数额。确定报酬时考虑的因素,单位考虑的是自我利益

5、的最大化,相对来说,就会夸大其在发明创造中物质投入的贡献,缩小发明人技术贡献,从而损害发明人经济利益。4  3、奖酬形式过于单一,标准相对较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仅提及了金钱物质激励这一种方式。现在股份制有限公司飞速发展,在我国企业结构中比例越来越高。我国允许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给付发明人报酬的机制也可以探索实施。另外,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个最低标准普遍不高,低于当前国民收入水平。  4、对单位给予报酬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发明人的司法救济渠道等法律法规缺失。我

6、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单位不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相关惩罚性制度以及发明人对单位的制约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往往会凭借其优势地位侵害职务发明人利益,而发明人对于单位该种行为很难切实利用法律赋予的途径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是对所有权的划分,而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的奖酬则是一种对收益权的分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和奖酬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两个重要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依据国情民意建立以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为主,奖酬制度为辅的激励机制。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增设发明创造其他利用方式的相关规

7、定。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利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外,还可以转让、抵押、投资等,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以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单位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发明创造的,应该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单位与发明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单位应该参考同类发明创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市场价格,或者给转让人或许可带来的利润,从中按一定比例计算出给予发明人的合理报酬。这种方法,可以充分保障发明人的知情权,维护发明人的合法利益。4  2、完善细化报酬确定规则。建议规定报酬协商机制,使发明人取得与单位就报酬问题平等协商的地位。法律应该赋予发明人参与单位的经营

8、活动,对单位的经营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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