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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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 特殊累犯 单位累犯 假释【论文摘要】: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累犯制度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不少缺陷。现行累犯制度不应当把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而未考虑单位累犯,在特殊累犯的构成上仅考虑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未将贩卖、走私等同样恶劣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规定对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这些规定不利于累犯制度的准确执行,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前言: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

2、,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类。累犯制度根植于现实生活。1997年《刑法》对1979年的《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迎合了国内形势变化的需要,坚持了原有的累犯从重处罚原则和累犯不得缓刑的规定,加强了对累犯人身危险性和刑罚对累犯的矫正和关注。然而,“法律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①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仍有不足之处。一.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缺陷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我国现行的累犯制度,只是从罪次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对累犯主体的适格性则未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就认定为累犯,不但从

3、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假释和缓刑。鉴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如此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否科学、合理呢?以下做简单分析。1.从我国一向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考察。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各国对未成年人都提供了刑事实体法和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未成年人给予了较大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外,严厉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例如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所强迫的对象属

4、于未成年人,则应当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例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最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在处罚时应当从宽处罚,例如《刑法》第1第第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所体现的以上整体精神,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不管其是否存在累犯的情节,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从我国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以及累犯的规定,不但在未成年时实施前罪成年时实施后罪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累犯,而且前后罪均在未成年时实施的也可构成累犯。如此一来累犯从严的刑罚处罚原则就与对未成年人

5、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产生了逻辑上的冲突。.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来考虑。未成年人在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和未成年人初犯相比固然要大,但考虑到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由此可以说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就大于成年人再犯,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把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从重处罚,并剥夺其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机会,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心理、生理特点,也不利于未成年再犯的矫正、改造。.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立

6、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应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按照我国累犯的条件,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应当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非典型事例,因此要将未成年人排除出累犯范畴。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具有不科学合理之处。尚未明确规定单位累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

7、类性质的单位越来越多,特别是出现了很多法人单位。这些单位的出现活跃了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单位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单位犯罪后即便受过刑罚处罚,只要不解散或不被解散,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就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显然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对于犯罪的单位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见,我国1997年刑法虽然承认了单位犯罪,但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累。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的规定,理由如下:1.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为刑

8、法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现实基础。法律植根于现实生活。是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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