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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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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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主讲人:张照东法学博士Mobile:13600946828E-mail:amoy@sina.com中华全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授课内容劳动法概述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简介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具体实务问题解答劳动法概述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三大必备技能合同法:公司交易的基本方式公司法:公司的权力配置和经营管理劳动法:公司生产力和盈利之根本劳动法现状:千疮百孔,大有可为劳动法过时,条文简

2、陋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更新变化太快劳工维权:律师职业的良心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简介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何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

3、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应予受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经鉴证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

4、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的不予受理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

5、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则上维持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劳动争议仲裁特别注意事项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存在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诉讼案件每件交纳10元)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

6、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第三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

7、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主体(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

8、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仲裁存在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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