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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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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王XX与孟XX买卖合同一案王XX与孟XX买卖合同一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石民一终字第00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张X、王XX 上诉人王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XX)井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
2、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XX购买孟XX石子,王XX分别于XX年12月21日(欠条载明:“欠老孟石子款元整 柒万伍仟捌佰陆拾柒元玖角整 王XX”)XX年12月28日(欠条载明:“欠石子款7817元,柒仟捌佰壹拾柒元。王XX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月28日”)给孟XX出
3、具两张欠条。XX年11月7日、XX年9月4日、XX年10月13日孟XX预支条三张以证明其曾预支石子款40000元。原审认为孟XX给王XX供应石子累计元,孟XX分别于XX年9月4日、XX年10月13日、XX年11月7日预支石子款40000元。王XX称其是职务行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王XX另称孟XX曾预支石子款54000元,但孟XX不予认可,并称该款是其与石家庄市金鑫搅拌站的业务往来,且王XX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XX给付孟XX石子款元。二、驳回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4、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孟XX负担904元,王XX负担986元。判后王XX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述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孟XX应向金鑫搅拌站主张权利,同时,孟XX已从搅拌站预支了万元的石子款,经过对账清算,已不再欠孟XX的任何款项。综上应撤销原判,驳回孟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
5、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本院认为,王XX于XX年12月21日、12月28日分两次给孟XX打欠石子款条,合计元是事实,王XX称所打欠条是职务行为,而石家庄市金鑫搅拌站未认可,且所打两张欠条均是以个人名义所打,王XX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清偿该债务。孟XX和金鑫搅拌站有业务来往,有予支款的事实,至今也无对账,此是 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XX给孟XX所打的欠条是另一事实
6、和法律关系。一审从王XX的欠款总额中扣除了孟XX预支的40000元,孟XX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92元,由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褚玉华 审判员靳建军 代审判员吴明信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娅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
7、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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