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曹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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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曹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曹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0)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卢XX,男。委托代理人唐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女。被告曹XX,男。被告刘X,男。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曹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由株洲山一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口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达700万元、超过了该院的管辖范围,故于2010年8月16日移送

2、木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川请,本院于2010年12月14口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刘X在湖南龙曝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的营收返还款650力元以及曹XX在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的营收返还款450万元暂缓支付(期限为一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月,具与曹XX达成合伙协议,约定由原告与曹XX合伙经营XX及XX线路的营运业务,双方各山50%的份额。协议签订后,双方各投入儿千

3、万元购置车辆及线路经营权,由曹XX出面分别与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株洲XX分公可)及湖南省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签订XX线路的《承包经营协议》,曹XX再指派曹XX及刘X与上述两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至2009年8月前,双方合作良好,按月分红。2009年8月27日曹XX单方致函给原告,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并口此未分配合伙经营收入。经初步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8月至起诉时止的合伙经营收入1010万元,另被告尚欠原告2009年8月前的合伙经营收入804992.3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

4、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伙期间的经营收入10904992.30元;判令被告承担木案诉讼费用。在开庭时,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卢XX与三被告合伙经营XX及XX客运专营线路的合伙人身份;由三被告支付至木案结案时止的合伙利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曹XX与卢XX在2003年至2009年之间的利润分配表,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中双方在2003年-2009年5刀之间的利润分配合计为8215刀元,二人各占50%,分别分配利润4107.5万元;证据2、曹XX于2009年8月27口向卢XX出具的《关于终止合作经营关系的函》,

5、拟证明2003年Z后曹XX为卢XXZ间形成了合伙关系以及合伙经营XX及XX客运专营线路的事实;证据3、曹XX于2009年12月17口向株洲XX分公司及XX分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拟证明曹XX与卢XX合伙经营XX、XX客运线路的事实以及2009年8月份以后XX、XX客运线路的实际经营者是曹XX的相关事实;证据4、曹XX与株洲XX分公司于2000年10M9日所签订的《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拟证明合伙体的对象是线路的经营、旅客的运输;证据5、曹XX与株洲XX分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签订的《XX至XX火车站客运线车辆更新补充协议》,拟证明刘X代农曹XX

6、与株洲XX分公司签订了该车辆更新补充协议,刘X系曹XX在XX线路的代理人,卢XX正式参加了XX线路的合伙经营,曹XX于2009年6月与株洲XX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该份合同的延续;证据6、2009年9月160XX分公司七车队向XX线路承包车主发出的《函告》,拟证明线路经营权的发包单位认定曹XX、卢XX、刘X、曹XX都是XX至XX客运线路的承包人,林XX作为曹XX的丈夫代曹XX在函告上签了字,卢XX、刘X、曹XX也分别在函告上签名;证据7、XX线路发包单位向各承包车主及内部股东发出的《通知》,证明目的同证据6,另证明刘X实际上是曹XX的代理人;证据8、株洲

7、XX分公司于2009年9月15口向株洲市交通局提交的《关于维护XX至XX火车站客运班线正常营运的报告》,拟证明卢XX与曹XX的合伙体财产共冇24台车,曹XX是曹XX的代理人,其于2006年6月与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曹XX2000年签订合同的延续;证据9、2001年4月8口曹XX向株洲XX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拟证明刘X为曹XX的代理人;证据10、结算凭证,拟证明原告在2009年7、8月为合伙体支付了柴油费用;证据11、2010年2月4日株洲XX分公司出台的《关于分车管理营运车辆行车安全的方案》,拟证明卢XX参与合伙体经营至2010年2刀份的事实,

8、从报告的第三页也可以看出来卢XX是承包的车主,(卢XX有七台车),这七台车都出现在曹XX在2009年6月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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