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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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受王XX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李泽民律师担任王XX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王XX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细致深入地研究了公诉人向人民法院的提供的案卷材料,详细地了解了案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人对有关王XX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王X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XX到达工地后“指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明

2、生”不是事实。根据侦查卷第50页、52页对证人任XX的询问笔录,任XX证实:“王总进屋后,坐在床上,就问那个人,那个人不开腔,王总就拿起电话打(电话)”、“王总来后问了那个人一会,那个人不说,王总才打的电话”,根据目击者任XX的证人证言,王XX到保安室后只有两种行为,一是问李XX,二是打电话,而根本没有第三种行为即公诉人所指控的“打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另一现场目击者陈XX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97页至202页)陈XX的提供了基本相同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根据在场的几名

3、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这一点也完全可以得到证实。在对被告人王XX的各次讯问笔录中,王XX均没承认指使欧、刘二人殴打受害人。在对被告人欧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21页)欧XX供述:“这事当时我和刘XX看见王总来了,我就刘XX从屋里出来,站在外边”。王XX进入保安室“是一个进去,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何老头、任二”。根据欧XX的供述,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欧、刘二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对被告人李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67页)李XX供述“当时,欧XX、刘XX、何老头、王总也在坐在床上,我看见王总接电话,然后就出门在外面吹牛和陈XX吹牛。”根据李XX供述

4、,王XX根本没有指使任何人殴打、伤害被害人,上午的庭审中,李XX对此进一步给予了证实。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材料,公诉人认定王XX:“指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XX”的依据是被告人刘XX的供述笔录,对刘XX的第四次询问笔录(侦查卷第155、156页)刘XX供述:“王总就说,问,问不出来就给打,打出事来我承起”、“王总当时坐在床上说,给我使劲整,乱说”、“使劲打、狗日老实”,这是公诉人指控王XX“指使”欧、刘二人殴打被害人的唯一的一份被告人供述笔录,也是认定该事实的唯一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对刘XX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王XX指使殴打

5、被害人的依据。就该事实而言,首先,对刘XX的第四次讯问笔录对他的与第三次讯问笔录相互矛盾,根据对被告人刘XX第三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147页)刘XX供述“陈XX说老总马上就来,过了一会儿,一个人就来了,就是我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这个人…我不认识这个人(指王XX)…那人来了后,就进屋去了,我和陈XX、欧XX还是在屋外。又过了一会儿,来了四、五个人(指包XX等人)”依据该笔录,王XX根本没指使欧、刘二人殴打,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刘XX明确供述他不认识王XX,且根据辩方证据,刘XX也并非由王XX招聘、管理并发放工资的手下员工,彼此也无个人恩怨,王XX凭什么

6、指使刘XX殴打被害人?刘XX又凭什么为王XX隐瞒案情?王XX不会指使、也指使不了一个并非自己手下的陌生人违法隐瞒事实。因此对刘xx的第三次讯问笔录对该事实的供述,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并且,该份笔录是2003年9月25日形成的,距离案发时间较近,而第四次讯问笔录是2003年10月9日形成,离案发时间较远。前者较后者更为真实,对刘XX第四次讯问笔录就该事实而言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王XX没有指使欧、刘二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已有王XX、欧XX、李XX等人供述笔录及对刘XX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予以证实,同时有任XX、陈XX两名目击证人的语言予以证实,而刘XX

7、在对他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是王XX指使他殴打被害人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在上午的庭审中,欧、刘二人的供述又与李XX相互矛盾,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是被告人刘XX是为了推卸自身责任而作的不实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人置王XX、欧XX、李XX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任XX、陈XX等二名证人的证言及对刘XX本人的2003年9月25日的供述笔录于不顾,仅依据对刘XX第四次的讯问笔录在无任何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王XX“指使”欧、刘二人“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XX”是违反“以事实为

8、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二、审问被害人不等于殴打、伤害被害人。起诉书已明确认定,被告人王XX打电话给杨XX是为了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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