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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上诉人李富洪因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上诉人李富洪因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判决书上诉人李富洪因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渝五中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洪,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辛谊,局长。 上诉人李富洪因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永川区人民法院(X
2、X)永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富洪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是塑钢加工销售。XX年7月30日,被告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到永川区一级站仓库内对原告李富洪的塑钢加工现场进行执
3、法检查。由于原告李富洪生产塑钢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告遂将原告生产的塑钢窗进行了登记封存,并作出了登记封存决定书。次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到被告处接受调查。XX年8月1日,原告李富洪委托王灼奎到被告处接受调查。XX年9月18日,被告再次到永川区一级站仓库内对原告李富洪的塑钢加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当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了(永)质技监封字[XX]第0918A1号扣押决定书,对原告李富洪生产的部份塑钢窗框进行异地扣押30天,并送达了扣押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
4、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
5、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因此,被告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法定职权。《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产品明细表》中已将“建筑外窗”纳入了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因此,原告李富洪生产塑钢窗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加工塑钢窗的行为应当受到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6、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原告李富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对其生产的塑钢窗框进行扣押并无不当。原告李富洪诉称生产塑钢窗不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理由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永)质技监封字[XX]第0918A1号扣押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永川区
7、质量技术监督局于XX年9月18日作出的(永)质技监封字[XX]第0918A1号扣押决定。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李富洪不服该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为个体工商户,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塑钢门窗加工,是合法的经营活动,被上诉人认为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法律依据。2、
8、XX年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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