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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上诉人重庆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因彭应明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上诉人重庆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因彭应明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决书(上诉人重庆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因彭应明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渝五中行终字第265号
2、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应明,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涛,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萍,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侯小川,该局局长。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
3、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委托代理人戴长松,该局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蓝宪,该局调研员。 上诉人重庆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因彭应明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中区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4、。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泽,被上诉人彭应明的委托代理人曾涛、何萍,原审被告市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戴长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5、 原审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XX年8月18日,三晶公司承包了重庆市南岸区110中学新校区建设多媒体教室系统工程。8月21日,三晶公司将该承包工程中的线路安装通过重庆新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以500元人工安装费用安排刘功富组织彭应明等人进行施工。8月23日,彭应明在工作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彭应明在三晶公司承接的重庆110中学校区安装投影仪时受伤,属于因
6、工受伤,故于XX年12月10日作出渝高劳社伤险认决字[XX]53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三晶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市劳动局认为高新区劳动局依据已被撤销的重庆市南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岸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认定彭应明受伤的责任单位是三晶公司有误,且三晶公司已提交了由新速公司出具的XX年9月8日的工程费收据,可以证明新速公司是重庆110中学线路安装工程的承包单位。故市劳动局于XX年5月10日作出渝劳社复决字[XX]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高新区劳动局作
7、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高新区劳动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彭应明工伤责任单位重新作出行政认定。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8、议机关是被告,故市劳动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三晶公司与刘勇就110中学线路安装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市劳动局在没有核对刘勇证词,仅以一张载有200元工程费的收据,确认新速公司是其工程承包单位而撤销高新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南岸区安监局以彭应明的伤势未按规定进行工伤鉴定原因而撤销决定,并不能证明三晶公司与彭应明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市劳动局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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