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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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上述两种人员,在司法机关

2、作出最后结论后如有涉及到工资问题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年九月十八日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

3、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65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年九月十八日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

4、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经委就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提出了贯彻意见,并由市经委制发了《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渝经发〔2000〕165号)。现经与市经委商议,就《通知》中涉及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

5、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按《通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破产企业必须提供的手续。   (一)《通知》适用于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按《通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破产企业,必须提供:   1、纳入国家计划破产和经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破产的批文。65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凡不属于《通知》范围和不具备以上手续的企业,不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6、二、因工致残(含职业病)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职工,可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鉴定为7—10级的职工,除按规定发给安置费外,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按上年

7、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计算为基数,其标准为:7级15个月,8级12个月,9级9个月,10级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列入安置费用。   三、列入《通知》范围内的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最后一次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之月,职工本人年龄及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病退休手续,不符合病退休条件的,可办理病退职手续。   65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8、2000〕48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含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下同)办理退休时,不再按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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