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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上诉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建”)不服被上诉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上诉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建”)不服被上诉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判决书上诉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建”)不服被上诉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XX)渝五中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
2、筑工程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侯小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咏雪,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
3、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委托代理人刘瑜,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福裕,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建”)不服被上诉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渝中区人民法院(XX)中区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潼南四建第六分公司系法人潼南四建下属单位。张福裕XX年2月16日在潼南四建第六分公
4、司九龙坡区黄家码头拆除旧房工程工地受伤,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颈椎骨折伴颈髓损伤,硬膜外血肿。张福裕XX年2月13日向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其提供了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向工友陈云六、杜清明所做的调查笔录。3月22日,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福裕不服此决定,遂向市劳动局提出复议。市劳动局经复议于XX年6月25日作出渝劳社复字[XX]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社伤险认不受字[XX]2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
5、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法院认为,市劳动局作出渝劳社复字[XX]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虽然未将潼南四建作为第三人,但潼南四建系潼南四建第六分公司的法人单位,因此其起诉来院,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142号)中第一条第(一)项
6、4目的规定,潼南四建第六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其仍然具备劳动关系用人主体资格,市劳动局在行政复议中将潼南四建第六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并无不当之处。市劳动局在受理张福裕复议申请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给潼南四建第六分公司,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张福裕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局作出的渝劳社复字[XX]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
7、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潼南四建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规章错误的观点,因与事实和法规规定不符,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局于XX年6月25日作出的渝劳社复字[XX]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
8、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潼南四建不服此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张福裕XX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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