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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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大學教育人員撫卹權益Q&A問答集103年6月問答目錄1.申請撫卹金條件2.申請因公撫卹金條件3.撫卹金給與方式4.遺族年撫卹金給與年限5.撫卹金加發規定6.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7.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問答目錄8.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時效9.喪失撫卹金領受權規定10.停止撫卹金領受權規定11.得申請改領一次撫卹金條件12.辦理撫卹案應備證件13.變更年撫卹金請領人應備證件14.公保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撫卹金條件教職員在職期間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遺族得請領撫卹金【1】病故或意外死亡。【2】因公死亡。申請因公撫卹金條件教職員在職期間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2、遺族得請領因公撫卹金【1】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說明:>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係指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撫卹金給與方式任職未滿15年者:支領一次撫卹金,滿1年給予1.5個基數;未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1年計。任職

3、15年以上者:給卹期限內每年給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另給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逾15年之年資,每增1年加給0.5個基數,最高給25個基數。基數定義: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之2倍為計算基準。遺族撫卹金給卹年限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撫卹金加發規定

4、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任職年資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15年者,以15年論;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15年以上未滿35年者,以35年論。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二、祖父母、孫子女。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法定順序遺

5、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由領受人之同意推一代表具領。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火化者-補助7個月本(年功)薪之薪額。土葬者-補助5個月本(年功)薪之薪額。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喪失撫卹金領受權規定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一、褫奪公權終身者。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停止撫卹金領受權規定教職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

6、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得申請改領一次撫卹金條件教職員在職20年以上死亡,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規定,領年撫卹金者,得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年撫卹金規定辦理者亦同。辦理撫卹應備之證件一、學校教職員撫卹事實表3份(文表合一)二、死亡證明書三、全戶戶籍謄本(含亡故教職員除戶資料)四、教職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五、教職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如選擇由領卹代表人領取時須檢附)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含台銀、一銀、合作金庫,任一家之存摺封面影本)七、亡故教職

7、員服務相關證件(非本校服務資歷部分、私校教職年資須具教師身分者,並附私立學校開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八、私校退撫給與收據(具教師身分,且曾任私校教師年資者須填)九、土葬或火葬證明書(申請殮葬補助費須附)十、公證書(大陸遺族身分者,須附由大陸地區機構開立之死亡證明等證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十一、因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件(申請因公撫卹給與須附)辦理年撫卹金領受人變更應備證件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經由本校轉送教育部註銷或更正: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

8、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公保本人死亡給付一次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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