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产学合作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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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合約立合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乙方)為共同合作研究開發事宜,特立本合約,並同意下列條款:第一條計畫內容本計畫內容詳如附件一: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書視同合約之一部份。第二條計畫執行期間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二、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日內,交付本計畫之期中報告予甲方。三、乙方應於本計畫屆滿前日內,交付本計畫之期末報告予甲方。第三條計畫經費一、本計畫經費總額為新台幣元整。二、付款方式如下:(請商定後擇一勾選)合約簽訂生效後十五日內,由甲方一次撥付乙方。合約簽訂生效後

2、,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第一期:合約簽訂生效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額%,計新台幣元整。第二期:乙方提出期中報告(或簡報)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額%,計新台幣元整。第三期:乙方研究完成,並提出成果(或期末)報告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餘款%,計新台幣元整。第四條計畫經費之處理本計畫經費由乙方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向甲方請款。經費之支用按計畫書所訂項目核實動支,計畫主持人可依實際研究需要,自行調整研究經費項目。第五條計畫執行時間之延長乙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第六條諮

3、詢講解及計畫進行一、乙方應配合提供甲方小時為限之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甲方要求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而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5二、甲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瞭解執行情形時,乙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甲方並得派員至乙方實際瞭解計畫進行情況,乙方應予配合。第七條成果發表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得將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但應於論文發表或投稿前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回覆乙方,甲方怠為回覆時,視為同意之。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第八

4、條費用動支及支出憑證一、乙方應將研究費用單獨設帳,並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動支研究費用。二、乙方應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甲方得經書面通知乙方後,派員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第九條購置儀器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產權歸乙方所有,由乙方納入校產管理。第十條設備借貸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之研究工作,必要時得要求借用甲方之有關設備,甲方於不影響其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不得拒絕。惟乙方限於執行本研究有關之工作時,始得使用借用物。第十一條計畫成果歸屬一、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及獲致之專利權、著

5、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由雙方以乙方50%,甲方50%之比例共有之。二、任一方不得自行以其單方為權利人將第一項之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但得經雙方同意後,由其中一方以雙方為權利人,統籌為前項共有權利之申請、維護及其他保全權利之行使,他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三、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條第一項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四、甲乙雙方如將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因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或可請求之賠償金等),雙方同意依第一

6、項之共有比例分配之。五、甲方因本條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所衍生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同意就該等產品每年銷售總額內,提撥%作為本條第一項智慧財產權之衍生利益金分配予乙方。甲方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5應彙報前一年度使用本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及銷售收入,佔各項產品收入之比重值,經乙方認可後,依比重值加權計算衍生利益金。甲方應妥善製作並保存銷售本產品之帳目資料及有關認證,乙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甲方營業所查核甲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之銷售資料,甲方應給予一切之協助,並應允許乙方影印或抄錄該帳冊資料。六、任一方如不擬成為第一項之共同權利人,

7、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之權利,或不負擔申請、登記或取得權利之相關費用者,他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費用,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但不影響乙方得依第四項及第五項受分配之權利。第十二條擔保責任一、乙方不保證本計畫研究成果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二、甲方保證在未獲得乙方書面同意前,甲方於運用或推廣研究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乙方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方式。第十三條侵權責任一、甲方使用本研究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8、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時,甲方應儘速通知乙方,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二、因本研究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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