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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發展處文件編號文件名稱頁數1/1制定單位研推組研發會議提案及審議程序承辦人陳美芳1.目的:為研議有關研究發展事務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置研究發展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特訂定本辦法及程序。2.適用:本會議之討論議案由校內各單位(院、校屬研究中心、聯合研究中心及一級行政單位)、三位委員連署或研發長提案,本會議之討論議題如下:(1)諮議研究發展處之年度工作計畫。(2)研議本校研究發展事項如學術研究、建教合作、研究中心、推廣教育、國際學術研究合作、智權保護與技轉、產學合作、貴儀中心等相
2、關法規。(3)審議校屬及聯合運作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4)研究中心主管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審核。(5)研議其他研究發展事項。3.流程圖:權責作業流程作業內容使用表單研推組通過不通過通知受理提案彙整後送審公告送審(研發會會)議)審查委員不成立不通過送審(校務基金、校發會、校務會)不成立通過成立成立函知各單位,於規定時間內將申請資料送至研發處,由研發處彙整送「研究發展會議委員代表」進行審查。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發展會議設置辦法各單位彙整各單位提送之提案後,由研發處進行送審作業。中央大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
3、發展會議用紙研推組由研發處召開「研究發展會議」進行審查作業。研推組「研究發展會議」委員代表進行審查作業。研推組「研究發展會議」通過之法規依其規定分別再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發展會議或校務會議審議。研推組會議紀錄經各委員代表確認及簽請校長核准後,函知全校單位審議通過之辦法,並將辦法公佈於研發處網站。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發展會議設置辦法八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二次會)通過(86.05.08)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87.12.3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2.01.15)九十八學年度第
4、一次校務會議通過(98.11.17)第一條(立法目的)本校為研議有關研究發展事務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置研究發展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第二條(職掌)本會議之職掌如下:一諮議研究發展處之年度工作計畫。二研議本校研究發展事項如學術研究、建教合作、研究中心、推廣教育、國際學術研究合作、智權保護與技轉、產學合作、貴儀中心等相關法規。三審議校屬及聯合運作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四研究中心主管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審核。五研議其他研究發展事項。第三條(會議成員)本會議由研發長、教務長、總務長、
5、國際長、各學院院長、總教學中心主任、聯合研究中心主任、各校屬研究中心主任代表一人、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各一人、各研究中心教研人員代表一人、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組成之。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第四條(提案單位)本會議之討論議案由校內各單位(院、校屬研究中心、聯合研究中心及一級行政單位)、三位委員連署或研發長提案。第五條(會議召開)本會議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第六條(專案小組)本會議得
6、視需要設置專案小組,協助規劃研究發展事務,小組召集人及成員依會議決議由主席指派。第七條(公布實施)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中央大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研究發展會議用紙編號提案單位案由說明辦法或建議決議備註1.每案乙紙,請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將相關資料擲交研發處承辦人。2.敬請提案單位務必派員列席,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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