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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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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论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改革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当中,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境遇颇为尴尬。一方面,它是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并列入司法考试必考科目;但另一方面,它又事实上处于一个边缘状态。这种现象的发生,值得引起人们重视,并须注意加以改进。 一、困境之表现 中法史的困境当然与法学学科本身经世致用的品格有关,经过多年扩招,法学毕业生已经严重供过于求,为迎合市场需要,民商等需求广的学科当然更受到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与自身的诸多缺陷不无关系。这些缺陷具体本文由.L.收集整理有: 一是教材的陈旧。在体例上绝
2、大多数中法史教材都是按照一种断代的通史方式编撰而成,呈现出静态的描述,而无动态的演进。这种割裂式描述本身就是有缺陷的,Suchistheunityofallhistorythatanyoneustfeelthathisfirstsentencetearsaseamlessweb(整个历史如此浑然一体,任何试图描述其中某个片段的人势必刚落笔就感觉到在撕破一张无接缝之网)在这种描述方式之下,对一个初入门者而言,很容易产生各代之间差异只是古文字的简单替换,而无实质差异的错误印象。其学习的使命也成了简单的记忆、背诵与应付考试。再加上文言材料与现代汉语的区别
3、,对大多数人而言,很容易产生反感厌恶之心,如此让其进一步喜好钻研就不能不是勉为其难的事了。 二是指导思想尚未与时俱进,虽然五种社会形态划分在史学界逐渐失去影响力,法史教科书却仍隐性地受着其影响与支配,并且在阶级斗争学说影响下,一些《中国法制史》教材仍继续延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间的斗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简单片面化的概念、关系来解释中国法制现象的产生、演变。事实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只是立足于欧洲历史发展历程的总结与提炼,无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相当多的研究者认为,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的独立阶段,封建社会也于春秋之时瓦解,汉虽稍有复活,
4、但很快于七国之乱后得到解决,商业资本主义在中国也早有几千年的历史,弦高退秦师、卓王孙的产业等无不说明商业资本力量,五种社会形态递相演进的学说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就是中国,它与西方无论是自然生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还是生活方式、民族心理等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用一个简约理论来解释是简单与粗暴的。相当海外研究者,目前更积极地持有一种在中国发现历史的中国中心论的立场。这实际上就是所谓地方性知识对普适性价值的颠覆,法史学界在研究上虽开始了此类意识,但专业教材中明确予以颠覆的尚不为多。 三是在内容选择上,目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好侧重于立法的介绍,但对实际
5、运作的状况介绍却明显不足,黄宗智对此早就提出了一个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问题;并且教材中常惨杂有大量非法律的内容,比如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知识,后者当然需要作为基础性知识写入,但是是否需要如此大篇幅是明显值得商榷的,使人对法制史的外延和内涵产生困惑。并且绝大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极少使用现代部门法、法理来进行分析,使其与主流的法学之间缺乏语言与思维上的对接。当然,何为法,是个需要界定的问题,传统中国的法当然不仅限于律,也要扩展至礼,如何进行好这种对接,无论对律令时代、还是律例时代,都是个相当值得研究与思考的话题。 二、改进之思考 基于目前的现状,对
6、中法史教学应一是走通识的取向。中法史的教育不在于传授术,而在于道,它的价值,在于给出人们一种思考的模式。历史本身就是人类自身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史学的生命力即在于以过去的错误不断为将来作出提醒,从这一点来说,任何法哲学、法理学在进行宠大叙事时,无论多么精妙,逻辑上多么严整,但一个简单的史实,可能立刻将其摧毁于无形。法史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思辩的同时,培养起一种脚踏实地的精神与尊重过去的信仰心态。从这一点来说,法史学的教育是任何其它学科的教育都无法取代的。于此,法史应坚持一种通识的思路,虽然通识教育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它是基于对片面专科教育的
7、反思而出现的,其目的是通过非专业性的哲学、历史、社科、自然、科技等方面教育,培养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负有社会责任感、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国内一些院校的通识教育目前也在兴起,如一些以内部书院、高等研究院名之的二级机构,大多即意欲肩负起一种通识教育的职责。中法史的教育,即应有一种立于三峡之上,仰观千里长江滔滔而下的心态,这种心态既是出世的,又是入世的,既是边缘化的,又是一种最高意义上指导致用的,只有此,中法史才能发挥自己的学科魁力与存在价值。 二是中法史应有一种回归法学的意识。回归法学与回归通识是不矛盾的,通识应是一种基于法学学科本身的通识
8、,而不是宽乏的,因为这不是法学四年本科教育所能完成的任务的。这种回归既要求一种基础的法文化培养,也要求一种基于现行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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