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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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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发行之法律问题剖析及相关案例探讨摘要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它的出现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并且根据发行人对于核心条款的交易结构设计,可以实现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的低价融资、高位减持甚至一举两得的效果。因此,目前来说,发行可交换债券是资本市场一种表较好的交易模式。研究可交换债券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2/vie 关键词可交换债券资本市场融资 作者简介:李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
2、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310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出台文件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转让行为,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至此,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规则被证监会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下来。 2015年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3、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两份文件从法律效力上应属自律规则。两份自律规则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即私募EB纳入自律管理体系。 上述三个文件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公募与私募可交换债券的监管体系趋于完善。 一、可交换债券概述 可交换债券,英文名称Exchangeable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事先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于母公司与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可交换债券是债的一种。债权者,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
4、特定之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 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行可交换债相当于安装一个自动稳定器。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往往伴随着很多灵活多变的条款,几乎没有两个可交换债券附随的法律条款是完全相同的。基本上大多的可交换债券其附随的法律条款都是以股价为核心,设置换股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利率补偿条款以及下修条款等条款。正是因为前述复杂条款的存在,大大增加可交换债券持有者日后是否会选择交换为股票的不确定性。前述种种基本条款体现了可交换债券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博弈,其本质是构成了可交换债券的对赌机制。 二、可交换债券的交易结构以及核
5、心法律条款 根据上述对于可交换债券的描述,对于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的交易结构以及核心法律条款可以简单概括成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为了融资需要在自身持有标的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基础上发行可交换债券。 2.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需求选择认购可交换债券。 3.换股条款。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可转换成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条件”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可交换债券转换成标的公司的股票,从而实现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身份转变。 4.回售条款。投资者不愿将持有的可交换债券转换
6、成标的公司股票,在满足回售条款时,投资者可以将可交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5.赎回条款。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发行时约定的“股东有权回购可交换债券的条件”情况下,标的公司股东有权将之前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以约定的价格进行赎回,从而维持目前的持股水平。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存在的意义在于,当转换(股)价高于或低于标的股价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 6.下修条款。当标的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换股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通常为换股价格的60-80%)时,发行人有权利决定向下一定幅度地修正换股价格。公募可交换债券的修正程序通常需股东大会表决通
7、过,私募可交换��券修正程序通常只需要发行人董事会表决通过。由于执行下修条款实质上是有利于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公司股票,因此发行人此举实质上是希望投资者将所持债券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 7.利率补偿条款。在本期可交换债券期满后几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票面面值上浮一定百分比的价格(含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持有至到期,发行人高价赎回,在原有票面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票面面值上浮一定百分比的补偿(含最后一期利息),据此降低投资者换股意愿。发行人此举意在让投资者尽量少换股,持有至到期。
8、 三、可交换债券的法律性质剖析 可交换债券,究其法律本质而言就是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用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作为基础发行债券,同时债券内嵌看涨期权的一种混合型融资工具。可以说,可交换债券既具有债券性质,又具有期权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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