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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海洋法律争端解决途径的比较研究——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洋划界的视角切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海洋法律争端解决途径的比较研究——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洋划界的视角切入-->第一章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现状及问题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现状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287条第一款及作为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下称《规约》)所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作为《公约》新设的争端解决机构,法庭发挥了其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这14个年头中,法庭共审理了16个案例,如下表所示:从上表可以看出,16个案例中,9例是有关船只的“迅速释放”,5例是请求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3例是有关“实质问题”的审
2、理(其中第2号案包括“临时措施”和“实质问题”两个诉求)。尽管和国际法院相比,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较少,但是平均每年一件的案件和法庭在“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方面所起到的独一无二的作用仍旧是值得肯定的。法庭之所以在上述两方面起到独特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可归结于《公约》在这方面作出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法庭成立以来的实践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单一性问题,对实质性问题的审理也比较欠缺。同样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以及常设仲裁院等机构在对实质性问题的审理,尤其是涉及海洋划界方面的案件却拥有丰富
3、的实践。除去《公约》通过之前的典型案例(例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等),在《公约》通过的1982年至1994年正式生效期间,仍有众多海洋划界争端在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主持下解决(如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海域划界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划界仲裁案、1989年几内亚比绍-塞纳加尔海洋划界仲裁案、1992年法国-加拿大海洋划界仲裁案、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等)。《公约》生效之后,在其第十五部分
4、设计的争端解决体制下,更是有一系列的海洋划界争端被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庭(如1999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领土海洋划界争端、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海洋划界仲裁案、2001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领土海洋划界案、2004年罗马尼亚-乌克兰黑海划界案、2006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仲裁案、2007年圭亚那-苏里南海洋划界争端仲裁案、2008年秘鲁-智利海洋划界案等),而且上述很多案例都是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之后提交其他司法机构的。而同一时期,法庭未曾收到任何关于海洋划界案件的申请。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的争端
5、解决机制的设计,在解决对《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产生的争端时,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公约》第287条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以书面声明的形式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解决其有关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与以往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之处在于,缔约国如已诉诸第一节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一般为政治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的,经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当提交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公约》第286条),
6、这是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并且不得保留,相比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公约》的规定更具有强制性。第二章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问题上的比较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同国际法院的比较海洋划界争端的产生是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非殖民化运动和众多新国家的独立,又恰逢新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而集中出现的。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四个公约确立了新的领海与毗连区制度、公海制度、以及全新的大陆架制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
7、终通过,确立了12海里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国际海底制度等为框架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由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原本不会产生划界纠纷的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便产生了海域重叠的问题,于是,海洋划界争端集中爆发。大部分的划界争端都是通过相关国家间的协议协商解决的,无法达成协议的,或者悬而未决,或者提交国际仲裁,或者提交国际司法机构寻求司法解决。上一章已经述及国际法院在过去几十年间审理过的海洋划界案件,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奉为经典的案件,诸如“北海大陆架案”、“爱琴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以及“美加缅因湾海
8、域划界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国际法院或论述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或是直接划定边界,尤其是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法院详细论述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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