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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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法庭沿革-->国际海洋法法庭——发展中的专业化国际司法机构.51lunagazlinelib.html],作为新的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由于1946年设立的国际法院有能力行使对海洋法范围内的争端的管辖权,许多国家反对设立该法庭,认为新法庭的建立会与国际法院的职能产生重叠甚至冲突,削弱国际法院的作用。后来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国际海洋法法庭得以建立。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洋活动本身具有特殊性,处理海洋法争端的法官必须同时具备一般国际法知识和专门的海洋科学技术知识;2.因区域内活动而产生的争端,其争端当事方不局限于国家,而国际法院

2、只能审理以国家为当事方的案件,所以必须由国际法院以外的专门司法机构来处理;3.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满意当时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法院,也大大促进了法庭的建立。《公约》附件6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对法庭的组成、职权、程序和分庭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海洋法庭的法官和组织法官由于海洋法庭的目的在于解决各国在《公约》范围内的海洋法争端,对其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规约》第2条第1款规定:“法庭应由独立法官21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特别要求法官应具有专业知识水平。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士不仅应具备上述所需的素

3、质,而且“整个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域分配”。在这一点上与国际法院相比又前进了一步,即不仅强调了法庭的法官须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而且强调了公平地域分配。并且规定,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理区域集团都应有至少3名法官。强调公平地域分配的结果是法庭与国际法院相比,有更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因而,其在国际社会上的代表性更强。法官的选举。法官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按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第一次选举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1999年5月的部分改选仍由缔约国会议选举)。在缔约国组成的选举会议上,缔约国的三分之二构成法定人数。得票最

4、多、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法庭法官,但其得票数需超过全体缔约国的半数。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公民。法官选举充满激烈竞争,并且掺杂着国家政府的明显影响。法官任期9年,连选可连任。第一次选出的21名法官,由联合国秘书长以抽签方式选定7名任期3年,7名任期6年,7名任期9年,以后每三年有7名法官任期届满需要改选,以保持法庭法官的连续性。法庭选举庭长和副庭长,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法庭庭长主持法庭的所有会议,领导法庭的工作并监督法庭的行政。法庭应任命书记官长和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庭长和书记官长应常驻法庭所在地。海洋法庭的现任21名法官

5、全部为男性,其中非洲5人;亚洲5人;拉美和加勒比4人;东欧3人;西欧和其他国家4人。拥有博士学位的巧人,硕士学位的5人。法官中年龄最大的84岁,年龄最小的52岁,平均年龄约为70岁。海洋法庭法官不得兼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对任何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有财务利益,不得充任任何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或辩护人。任何过去曾作为某一案件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律师或辩护人,或曾作为国内或国际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或以任何其他资格参加该案件的法庭法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裁判。海洋法庭法官在执行法庭职务时,应享有外交特权

6、和豁免权。法庭通常每年定期有两次为时不长的开庭期。与国际法院法官享有年体不同,海洋法庭法官均享受年度津贴,并在履行职责时按日领取特别津贴,但任何一年付给任何一位法官的特别津贴总额不能超过年度津贴总额。津贴由各缔约国考虑法庭的工作量随时开会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如果诉讼当事方在海洋法庭没有本国国籍法官时,可以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加诉讼,称为专案法官。虽然专案法官往往受其选派国影响较大,但其在提供本国知识和本国观点,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方面;以及在争端一方拥有本国国籍法官的情况下,另一方选派法官以抵销对方的倾向性,有利于法庭作出公正判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对

7、于涉及科学和技术问题的任何争端,法庭也可以选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出席法庭,但无表决权。审判组织海洋法庭是依据《公约》建立的解决海洋法争端的独立司法机构。海洋法庭通常以全体庭审理案件,能够出席开庭的法官均应出庭。依据《公约》,海洋法庭还设有海底争端分庭,并可设立三种特别分庭。1.海底争端分庭-->。该分庭具有独立法庭的性质,在分庭的组成、当事方、管辖权、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程序上都与海洋法庭有所不同。海底争端分庭主要是解决有关海底开发行政管理产生的争端。这种争端既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之间的争端,也有商业性质的国际争端。海底争端分庭由n名法官组成,在选出分庭法官时,

8、应确保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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