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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诞生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国际社会大背景-->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必然性【摘要】[《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必然性》由代写博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51lunl]一、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最初动意《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雏形是美国等国提出的建议和1974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加拉加斯会议上成立的非正式工作组提出的《关于解决海洋法争端的工作文件》。这两个文件都建议通过设立国际法庭来解决有关解释或适用《公约》的争端。尽管后来支持设立海洋法法庭的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但却是发达国家最早提出设立这一司法机构的。美国在其建议中把将设立的海洋法法庭,而不是已解
2、决过不少海洋法争端的国际法院,作为《公约》中解决海洋法争端的主体机构,其理由如下:1.新海洋法公约将包含许多技术性规定,要求法官要具备公约范围内不同领域的特别能力;2.《公约》中产生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国际法的一般规定,而且关系到对新制度的不同实施方面,需要的并非是一般性国际法院,而是类似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或东非经济共同体法院的专门性司法机构来裁决;3.国际法院只能处理国家间的争端,而有关解释或适用《公约》的许多争端将产生于国家与所建立的海底管理局之间,或者个人或实体与管理局之间。所以,有必要在新公约的相关部分或其附件设立一个专门法庭,以对所有海洋法争端进行管辖。二、各
3、国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不同态度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6年第四期全体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对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官方的正式辩论。在6天的辩论中,来自72个国家的代表纷纷发言,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立场。对于是否需要设立海洋法法庭,有反对、赞同和折衷三种不同态度。(一)反对设立海洋法法庭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西班牙、新西兰、以色列、保加利亚、爱尔兰、哥伦比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埃及等国代表表示不支持成立海洋法法庭。其理由主要是:首先,在国际法院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大体上类似的法庭。对于海洋法范围内的争端,国际法院有能力行使其司法
4、职能。设立新的海洋法法庭会与国际法院的职能产生重叠甚至冲突,削弱国际法院的作用。而且设立新法庭的费用是昂贵的。其次,海洋法范围内的争端,尤其是海底争端确实有其特殊性,但国际法院依据法院规约第2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可以胜任海洋法争端的解决。依据法院规约第26条可以设立特别分庭审理海洋法争端。依据法院规约第50条,可以克服国际法院法官缺乏海洋科学技术知识的缺陷。此外,通过修改法院规约,可以扩大国家以外的实体成为法院分庭的当事方。最后,国际法院在海洋法学领域起了重要作用,法院近期工作已证实法院本身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动向很敏感。(二)支持设立海洋法法庭萨尔瓦多、斯里兰卡、
5、印度、阿根廷、智利、古巴等国都明确表示支持成立一个新的海洋法法庭。孟加拉国代表说:“设立法庭很有必要而且不会损害国际法院的作用”。尼日利亚代表指出,由勘探和开发国际海底资源而产生的争端“自成一类”,应由国际法院以外的法庭审理。叙利亚代表强调,可能产生的争端既涉及到科学技术也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官需要具备这两方面的知识,所以,叙利亚支持设立海洋法法庭。古巴、巴林、苏里南的代表更是一语中的:国际法院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同77国集团一起赞同新海洋法法庭以对抗国际法院,就可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发挥更大的作用”。(三)认为设立海洋法法庭无必要,但如要设立也不反对持这种折衷
6、态度的国家有加拿大、希腊和委内瑞拉等。它们认为设立海洋法法庭无必要,国际法院适合海洋事务的裁判。但如果大多数国家同意设立海洋法法庭,那么它们愿意参加到设立海洋法法庭的工作中去。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组成及其职能众所周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通过了《公约》,并以附件的形式通过了《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标志着海洋法法庭得以正式确立。这两个文件对法庭的组成及职能作了严谨而详细的规定,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庭出现的必要性。(一)海洋法法庭的组成克服了国际法院的一些弊端海洋法法庭由独立法官21人组成,任期9年,连选可以连任。法官候选人由《公约》缔约国提出。法官第一次选举由缔
7、约国举行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法庭法官个人必须具备什么任职资格?法庭规约第2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首先要求法官具备公平、正直的个人素质,其次要求法官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水平,这是保证法官能顺利判案的必备条件。该款一方面突出法庭法官候选人必须是“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表明已注意到法官专业知识水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只规定在海洋法专家中产生法庭法官,而没有象《国际法院规约》那样强调也可以“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者”中产生法官,这可避免产生只精通国内法而不熟悉国际法,更不熟悉
8、海洋法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