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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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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研究-->第一章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概述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及其地位和作用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几个世纪以来,随着海洋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在海洋权益上的法律争端日趋增多,为了维护海洋法律秩序,建立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变得十分重要。二战以后,全球海洋权益的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为了维持海洋秩序的稳定,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了。尽管在这从会议中制定出了一些关于海洋利用方面的规则,并最终
2、形成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但是,在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中,仅仅将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附属议定书中而非公约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出现之前,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机构主要有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是否需要成立一个新的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国际海洋法争端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西方一些国家曾在会议上反对建立海洋法法庭,他们认为,国际法院完全可以解决现有的国际海洋争端,而且建立一个新的司法机构也需要较高的成本。即使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仍然有不少学者对其成立产生质疑,比如前国际法
3、院法官小田兹就认为:“建立一个新的司法机构来处理海洋争端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它会导致海洋法争端被置于不同司法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下,从而导致以一种破碎的方式去处理海洋法问题。”而美国著名海洋法学者波义尔也认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是基于‘ConsesualJurisdiction(即双方同意管辖)’而产生的,这种局限的管辖权会使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作用变得很小。”相反地,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建立一个崭新的司法机构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并不满意。其原因在于:首先,在20世纪70
4、年代,国际法院主要受理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案件;其次,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所做的判决不满意。第二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一词(jurisdiction)”于拉丁语“jusdicere”。其最初在国内法中出现的,指国内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和权限,是国家行使主权独立的具体表现。而《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也指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理的普遍力;法院和司法官员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的权限;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的地理区
5、域”。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管辖权”一词的范围逐步从国内法领域延伸到国际法领域,而国际法领域的“管辖权”一词与国内法领域则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其本质区别在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的司法机构,因此,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并不单纯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法上“管辖权”一词的含义,不同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日本著名国际法学者杉原高岺认为“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对所托付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限,它是连接相关案件的当事国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纽带。而国际法院的法
6、官Daxner在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指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基本含义:1.建立一个拥有行使管辖权能力的法庭;2.赋予该法庭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和权限”。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一词含义进行了阐述,但其理解都是不够全面的,主要忽略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国的同意这一重要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基于当事国的同意而行使的对争端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和权限。基于上述定义,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这些特点:第一,与国内法上的管辖权相同的是
7、,其代表的是一种可以导致有拘束力判决的权力和权限,一旦拥有管辖权,国际司法机构即可对争端进行审理。第二,与国内法上的管辖权存在本质区别的是,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的。当事国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的形式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但是这种提交必须出于当事国的真实意思。第三,该管辖权不得超出当事国所请求的事项。由于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基于同意原则的这一特点,自然而然地表明国际司法机构仅仅就当事国所同意提交的争端内容拥有审理的权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曾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较为精辟的阐述“国际法院尽管有义务回
8、答当事国请求中的问题,但是对于请求中没有包含的论点必须避免作出决定”。第二章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及程序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即指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属人管辖权(jurisdictionrationepersonae)。在这里,笔者将对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当事方进行对比,从而对海洋法法庭的属人管辖权进行研究。(一)国际法院的属人管辖权——传统的国家唯一主体学说的体现在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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