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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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目录摘要……………………………………………………………………………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1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状况及现状…………………………1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提起再审的主体。2、提起再审的事由。3、提起再审的对象。4、提起再审的时限。5、再审审理程序。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及弊端………………………………………4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事由和条件过于原则和笼统,司法过程中不便掌握2、再审无次数限制,使再审无终审

2、,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3、职权提起再审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4、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定5、再审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不清6、案件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科学7、申请再审不收费,易于助长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参考2、再审无次数限制,使再审无终审,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力的既判力。程序的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状态。其基本要素有五个方面:(1)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时限性;(4)程序的终结性;(5)程序的法定性。依照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一旦生效被固定,不得轻

3、易被推翻或改变,此乃裁判的既判力使然,除非法律上法律上安排了特定的救济程序,而这种救济程序必定是十分严格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安定方面考虑不周的表现是,不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主动再审还是抗诉再审,再审次数均无限制。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裁判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对再审不服,还可以逐级再次申请再审,直至申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这种设计虽然其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公正,但这种一次次再审的结果,势必造成案件来回翻烧饼,使案件无终审。更为严重的是,其严重破坏了程序的安定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更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3、职权提起再审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

4、人的处分权是私法自治向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直接延伸。根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只要不涉及到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在私权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包括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等。在民事诉讼中,这些权利的行使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权力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地少干预。但是,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及相关机关在这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且无时间限制,明显带有国家干预的色彩,将公权力随意介入了私权利之中。这不仅忽视了对当事人是否通过现过时以维护自己权益之决定权的尊重,而且也

5、缺乏对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更加注重个人权利的今天,此等不尊重诉讼主体意思自治、让公权力任意介入私法调整领域的规定,是极不科学的,应当尽快予以修正。4、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定如前所述,人民检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就可依法提出抗诉。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里所谓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的一切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指那些特定范围内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第一百

6、八十五条中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各种程序所作出的一切生效判决、裁定。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除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可抗诉案件的四种情形外,并没有有关例外的规定,而且《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对此也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还有人认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人民法院一切生效的判决、裁定。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大部分裁定主要是解决的是各种程序性问题,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一经送达就生效,当事人不可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如果因为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使这些裁定再审

7、,将使人民法院难以保证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所以,人民检察院无论从理论依据上还是从法律依据上都无权对这些裁定提出抗诉。正是由于规定的不明确和认识不同,以致于现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逐年增多,且范围也越来越广,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也正因为此,既对法院大量的生效裁判造成了冲击,也同时影响了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质量。5、再审案件应有哪一级法院管辖不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再审案件级别管辖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当然更包括申诉复查案件,不仅原审法院可以管辖受理,而且,上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同时

8、复查甚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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