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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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目录摘要……………………………………………………………………………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1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状况及现状…………………………1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提起再审的主体。2、提起再审的事由。3、提起再审的对象。4、提起再审的时限。5、再审审理程序。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及弊端………………………………………4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事由和条件过于原则和笼统,司法过程中不便掌握2、再审无次数限制,

2、使再审无终审,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3、职权提起再审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4、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定5、再审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不清6、案件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科学7、申请再审不收费,易于助长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参考文献……………………………………………………………15内容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明显瑕疵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并予以救济的程序。为了防止和纠正确有明显瑕疵的生效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专章规定了再审程序。不可否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长期以来,为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力

3、,为纠正错案和实现司法的最终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弊端和不足也日渐凸现出来。一是再审事由和条件过于原则和笼统,司法过程中不便掌握;二是再审无次数限制,使再审无终审,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理,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四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质量。五是再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规定不清;六是案件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

4、科学,不便于对申请再审人权利的及时保护。七是申请再审不收费,容易助长当事人的滥诉行为。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已是当务之急。9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程序安定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状况及现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明显瑕疵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并予以补救的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建国初期的有关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就已经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规定的

5、再审途径有三种,当事人的再审之诉,检察署的抗诉以及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试行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确定后,诉讼人发现新证据或新事实足以使其得到较有利的判决者,得在发现此种证据或事实后三十天内,提起再审之诉。再审之诉由确定判决的法院裁判。”这一再审之诉是否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取决于法院,实际上并下是真正意义上的再审之诉。《试行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因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或其他原因,认为必要时,得命下级人民法院速将审理中的或判决确定的案卷送交审查。人民检察署执行检察职务时,对于所辖区域内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或判决前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时,也得向下

6、级法院调卷审查。下级法院在接到前两项调卷命令或函件后,应速将卷宗送交调卷的法院或检察署。案件如在审理中,应即停止审理;如已判决确定,非有停止执行的命令不得停止执行”。《试行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署调到卷宗后,应速予审理处理。上级法院审查结果,对于下级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如认为审理显有违法或不当时,得即进行提审或发交其他法院审判;对于判决确定的案件,如认为确有重大错误时,得自行再审或命令下级法院再审。《试行通则》第八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的,也得向其提出抗诉,请予再审。”《试行通则》第八十

7、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分庭)为监督审判工作,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的规定,向各级人民法院抽调判决确定的案卷,予以审查;如发现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适用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确定判决的规定。最高法院于1955年7月下发的《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一律应经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8、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有的是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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