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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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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目录摘要……………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立法建议…………………1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状况及现状……1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提起再审的主体。2、提起再审的事由。3、提起再审的对象。4、提起再审的时限。5、再审审理程序。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及弊端…………………4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再审事由和条件过于原则和笼统,司法过程中不便掌握2、再审无次数限制,使再审无终审,违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
2、判力3、职权提起再审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4、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定5、再审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不清6、案件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科学7、申请再审不收费,易于助长当事人的滥诉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专门设立了民事再审程序,该章用十二个条文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从该章的设计看,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提起再审的主体。《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时。从以上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提起再审的主体分别是:(1)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3)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
5、、提起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其现由也各不相同。如前所引述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致于人民检察院抗诉
6、的理由,根据前述所引用的《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则有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相比,除没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情形外,其他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能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理由而提起抗诉,对符合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均可提起抗诉。3、提起再审对象。从前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看,再审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7、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是再审对象,但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是再审对象。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生效的判决、裁定也不属于再审对象。4、提起再审时限。根据《民
8、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只限于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且两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和中断之说。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期限,法律在此未作限制性规定。5、再审审理程序。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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