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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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时限内容提要:木人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吋限二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制度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有悖于诉讼职能,诉讼目的以及裁决效力等基本诉讼理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违背了屮立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休的规定,应当取消。根据诉讼理论,只有当事人才是真正启动再审之诉的法律主体。其次,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受客观真实理念的影响,缺乏对启动再审吋间限制,造成大量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诉讼

2、效率低卜・,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发现事实真止的工具,其还有门身价值,既耍体现程序公正,又要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因此应受一定时间限制,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岀了我国应当建立再审时限的立法建议。一、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一)相关法律规定及特点1、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除体现在第一部分已引述的177条、185条Z中外,178条和186条也规定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内容,分别为: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冇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中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特点分析以上条文可以发现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有如下特点:(1)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呈现多元性。从条文规定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通过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口J以启动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齐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木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下级人民检察院则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间接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与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只允许当事人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的规定不同。我国民事诉

4、讼法允许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主体,明显呈现多元性的特点。(2)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体现了超职权主义特色。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应当体现“私权自治”的法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方式的选择权,但从条文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权进行了限制,使其处于从属地位,相反却赋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极大的权利,他们可以不经当事人而依职权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权利纠纷进行主动干预的超职权主义特色。(二)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思考规定法院作为再审程序发起之主体,

5、除了在前苏联以及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中可以见到外,几乎再无相关之佐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与前苏联一脉相承,前苏联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关丁•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的规定也不例外,人民法院是从审判监督的角度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生效、裁判的错误。木人认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不应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廿询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完善的途径是建立真正的再审Z诉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当事人依诉权决定是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法院不能拒绝当事人的诉权中请。(2)、

6、改革现有中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使再审事由符合形式性,客观性要求。(3),完善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增强审查透明度,规定审查的具体吋限,建立救济制度,对审查超时,驳回再审申请的,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三、民事再审启动时限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再审启动时限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包括短期期限和长期期限两种情形,短期期限是指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ZH起至捉起再审之诉的期间,长期期限是指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不得提起再审之诉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既没冇限制人

7、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短期期限,也没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长期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只耍确认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冇错误,不须考虑判决、裁定生效时间长短,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对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期限却有明确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曲于我国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再审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信息來源。因此,二者并没有木质的区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巾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

8、序。加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无期限性,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难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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