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证券监管理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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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美证券监管理念比较论文关键词:中美 证券监管理念 文化背景  论文摘要:理念是在社会历史文化的土壤中长期滋养而成的。通过对两个类似的证券内幕交易案例的不同结果的分析,揭示了中美不同的证券监管理念和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1两个类似的案例,两种结果  1.1美国“家政女皇”的迷茫据美联社报道,纽约联邦法院12名陪审员于2004年3月5日裁定检方对美国“家政女皇”玛莎·斯图尔特(MarthaSte法律学院的教授SteveThel说,我们需要确保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关键时刻疏忽了,至少地方政府的监管还能起作用。  2.2中国崇尚特权

2、主义和集权主义的文化中华民族有灿烂的文化创造,有丰厚的文化积淀,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缺乏平等和自由的观念。以神秘主义、宗教迷信、个人崇拜等作为统治之术,以神旨神意美化统治者,是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等级制的理论基础,是封建统治者愚民政策的通行做法。在这样根深蒂固的崇尚权贵、宣扬个人崇拜的文化背景下,我们就不难理解所谓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不过是统治阶级迷惑百姓的口号而已。文化的影响是如此的源远流长,以至于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特权依然存在。中国Z高科技公司老总的洒脱,仅仅是行政执法领域中“权大于法”的一个小小的例证。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等级

3、制度,留给我们的除了特权主义文化,就是高度集权的传统。上述特权主义和集权主义文化在证券市场立法执法实践中的表现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主导市场发展,证券市场政治化。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政府规划设计的,赋予其诸多的政治功能:转移国有银行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压力,为国有企业筹资、充实资本金并为国企解围,解决就业问题等。在此政治背景下,便形成了证券市场上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双重性等独特现象。证券市场政治化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就是立法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

4、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同时还规定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这些上市门槛基本上就把非国有企业挡在了门外。受“左”倾思想的影响,非国有企业在政策上长期得不到扶持,起步较晚,其发展规模和盈利记录,到20世纪90年代初尚达不到上述要求。实证资料表明,中国股市至今仍以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为主体。②立法粗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采用立法性法律体系,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但是我国目

5、前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文件往往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就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力。从效力和功能来看,我国司法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另外,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法的渊源。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但《证券法》本身还有不完善之处,

6、粗放、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是单独成罪的。按《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也是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但是关于该行为的具体认定,却

7、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细则、规定,因此在具体稽查工作中,缺乏认定依据,无法真正查处这种行为。  ③证券立法中偏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度缺失。证券法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别从私法与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失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进行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加以代替。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却无法

8、替代民事责任固有的功能,因此,民事责任应该为先。通过建立、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威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通过责令不法行为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效地剥夺其通过不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从而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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