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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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较政治制度背后是一些基本理念和由理念构筑的逻辑,运行良好的文本制度必须是与这些理念逻辑相适应的。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司法制度的权力体系、组织建设,却难以建立起与之相配的司法理念,两者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中的种种尴尬局面。本文试图通过对比辛普森和赵作海这两个案例,引入统计学中Ⅰ类错误和Ⅱ类错误的概念,从中观察中美司法理念和逻辑的差异。改革开放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经济大门,也同时成就了制度研究的新起点,我们不断地向西方学习制度建设、法律修订、机构设置,希望实现后发优势,用先进的制度来促进中国的发展,相信制度的落

2、后是造成中国屈辱的罪魁祸首。但当我们为此孜孜以求,以为离模板——美国不远时,一个个案例却告诉我们“youarewrong”。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背后是一整套理念、文化支撑,这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原则。制度可以移植,制度背后的理念、逻辑却不可复制。司法制度是最能体现这种理念文化的,因为它表达出了国民对是非、真假、善恶的基本判断标准。当人们面对生命,对视死亡时,人心中深植的或者被理智掩盖的观念文化就会被激发出来,形成最本能、最原始的反应,所以本文中选取了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例,希望从这粒水珠中折射出太阳的光辉。1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较

3、1994年美国辛普森案引起全世界关注的“世纪大审判”。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败诉,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与此相比,1998年河南“赵作海冤案”也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两个案例的背景并不一致,辛普森案发生在保守主义复兴,种族关系趋向紧张的90年代的美国,而且辛普森本人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是美国人心中的英雄。而赵作海只是一个当地村庄的“强人”,并不具备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背景也很迥异。但抛却这些背景事实,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两人都只是重大嫌

4、疑人,有着杀人动机并有一定证据指证。一个是应该判刑而结果是无罪释放,一个是没有杀人却被判处死刑。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赵作海案发生在美国,也许引起的讨论和诧异会更大,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可正是因为前者是在美国,后者在中国,虽然掀起讨论和谴责,但也自然而然地发生并被接受了,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探讨。2中美司法理念的比较分析本文无意于探讨中美司法制度在法律规定、机构设置、组织运行中的差异,亦无意于指点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才使得辛普森案件和赵作海案件引起来如此大的争议。任何文本制度、组织建设都是可以学习仿照的,但是移植不过来的是这些

5、制度背后的理念,这些文化传统是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心中,也深刻影响着这些文本制度的运行成效。在这两个案例中,我们能看到中美两国在司法理念层面上的种种差异。(1)中国以社会秩序为本位,美国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通过辛普森案,我们可以看到,“无罪假定”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是平等的,这也是因为美国将法律深深地植根于人权本位的理念之中,对于政府及其司法官员持不信任感,认为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而在中国,人们接受并认同以国家与社会秩序作为本位理念,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干涉与调整,强调刑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法度与秩序的工具职能。社会本位

6、主义在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上,主要表现为重视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2)中国注重追求个案正义,美国注意维护普遍正义。中国的司法裁判目标倾向于追求实质的个案正义。无论警方还是法庭,其着眼点在于本案的公平正义,力争让所有案情都真相大白,追究犯罪人所有刑事责任。美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裁判所注重的是普遍正义以及普遍正义指导下的个案正义,即所寻求的个案正义不是无限制和无条件的;当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发生冲突时,为了坚持普遍正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案正义。(3)中国注重实体公正目标,美国强调程序公正优先。“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的公正,即对于正义与

7、否的判断不依赖个案的处理结果,而是以裁判的过程是否公正来评价司法活动公正与否。而实体公正则强调个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即根据某些程序之外的标准来判定司法判决正义与否。”3中美司法理念的逻辑差异在统计学中有第Ⅰ类错误与第Ⅱ类错误:当假设检验拒绝了实际上成立的零假设时,所犯的错误被称为第Ⅰ类错误。当假设检验接受实际上不成立的零假设时,所犯的错误被称为第Ⅱ类错误。如果运用到司法中,辛普森案充分体现出美国的司法理念暗含第Ⅰ类错误的可能性,即不冤枉一个好人,代价是有些坏人能逍遥法外。而中国的司法理念则容易走向第Ⅱ类错误,即不放过一个坏人,代

8、价是连累一些好人。当然这是从概率的角度来说,而不是绝对判断。中国是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农业社会形成的观念意识仍有意无意的影响着当代社会某些文本制度的运行,这些意识有些又转化成了司法理念,形成了某种逻辑关系。中国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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