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重构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认定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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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视与重构: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认定标准探讨邱烨引言当前,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案件中不少涉及“新的证据”。它不仅关系到一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还关系到原审的案件事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对再审事由作了很大改动,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却未作改动。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

2、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该解释对再审中“新的证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但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不周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对“新的证据”理解上的偏差和把握尺度上的不统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计划(2009-2013)》提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其中提到了要“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因此,如何界定和对待再审“新的证据”,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明确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

3、认定标准,对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切实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功能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现实动因:我国再审“新的证据”认定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一)立法现状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再审。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一样,二者均未对“新的证据”进行具体的界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

4、中制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了期限上的规定,违反举证时限将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而“新的证据”被作为举证时限的例外。《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是在立法上首次对“新的证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再审意见》),其中第8条第(一)项规定:“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

5、能推翻原裁判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该规定对“新的证据”的含义作了与之前不尽相同的表达。2007年,新民诉法对再审事由作了很大改动,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却未作改动。为了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2008年,《审监程序解释》第10条对再审“新的证据”进行了细化,“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6、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该解释的规定对“新的证据”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解释。 (二)现实困境通过梳理相关的立法,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到2002年的《证据规定》第44条,从《规范再审意见》第8条到《审监程序解释》第10条,可以看出试图通过规定的细化使“法律真实”不断趋近“客观真实”的司法理念下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努力,但这些规定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7、,而“新的证据”的概念不明晰是主要问题。1.内涵界定不统一几个司法解释对于再审“新的证据”的规定都不相同,如:《证据规定》中的“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与《规范再审意见》中的“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原审庭审后新发现”与“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并不冲突,而“举证不能”似乎需要进一步探究。由于几个司法解释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律位阶相同,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行适用,易产生混乱和困惑。2.范围覆盖过宽泛或不全面几个规定都对“新的证据”进行解释,并通过一些定语限定了范围,如《规范再审意见》中的“举证不能”。是否

8、所有的“举证不能”情形都可申请再审呢?再如根据《审监程序解释》,除了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外,“新的证据”仅包含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存在的证据,排除了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也未对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3.部分表述不妥当《审监程序解释》中新增了一种“新的证据”情形,即第10条第2款的“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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